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会[2015]20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5.11.12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的通知
(财会[2015]2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规范钢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钢铁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钢铁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他钢铁企业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1 / 4
财政部
2015年11月12日
附件: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三章 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第四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一章 总 则一、为了规范钢铁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钢铁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钢铁企业,其他钢铁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的钢铁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的企业,一般包括炼焦、烧结和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或至少包括炼铁、炼钢和轧钢之一的部分工序。
三、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钢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成品钢材,以及其他可作 2 / 4
为产品对外出售的半成品。
四、钢铁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 (一)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置成本中心。 (三)以成本中心为基础,归集成本费用。
(四)对成本中心成本费用进行分配和结转,计算产品成本。 具备条件的钢铁企业,可以采用基于工序的作业成本法进行核算。
五、钢铁企业根据产品生产特点,通常设置“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
六、钢铁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产品成本核算的组织和管理,根据本制度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
第二章 产品成本核算对象钢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应当以生产工序为基础,以相应工
序产出的产品为核算对象,通常包括炼焦工序产品、烧结球团工序产品、炼铁工序产品、炼钢工序产品和轧钢工序产品等。 一、炼焦工序产品,主要包括全焦、煤气等。 二、烧结球团工序产品,主要包括烧结矿和球团矿。 三、炼铁工序产品,主要包括炼钢生铁和铸造生铁。 四、炼钢工序产品,主要包括连铸钢坯和模铸钢锭。 五、轧钢工序产品,主要包括各种成品钢材。
六、辅助工序产品,主要包括自制耐火材料、冶金配件和备品备件,燃料和动力,内部运输、化验检验、检修劳务等。 3 / 4
第三章 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一、产品成本项目
钢铁企业产品成本项目主要包括: (一)原料及主要材料,是指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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