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凸、凹阳台的计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有顶盖的不封闭凸阳台,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2) 有顶盖的不封闭凹阳台,进深≥2.10m时,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进深<2.10m时,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4 复合型阳台由凸、凹两部分构成的阳台为复合型阳台(图4.2.3-3)。
5 复合阳台的计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1)有柱的不封闭复合阳台,当凹入进深≥2.10m时,凹入部分应按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凸出部分应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当凹入进深<2.10m时,复合阳台应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2)无柱的不封闭复合阳台,当凹入进深≥2.10m时,凹入部分应按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凹入进深<2.10m时,应按其凹入部分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凸出部分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无围护结构的,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6有顶盖的不封闭阳台,当其上盖高度小于两个自然层时,应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当其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且在垂直空间范围内,无水平横梁、挂墙等结构时,阳台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结构层认定,计算一半建筑面积。详见图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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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层中二户共有的消防阳台,由栏杆分隔但阳台底板相连的两个相邻阳台,可按分隔栏杆作为界线,分别计入各户(室)阳台建筑面积;独户(室)中的消防或封闭情况相同的双阳台,可按单阳台计算建筑面积(图4.2.3-5)。
8 对顶层和非标准层的不封闭阳台,以该幢建筑标准层层高的二倍作为阳台有无上盖的认定标准;无标准层时,以6.00m作为认定标准。当阳台高度在2.20m~6.00m时,认定有顶盖,否则为无顶盖。当顶层或退层阳台的上盖为斜屋面时,阳台的上盖高度取阳台底板与上层斜屋面最低点间的垂直距离。
9 在一幢房屋上、下层阳台水平投影线不完全重叠时(即左右或前后错开)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图4.2.3-6):
1)当上层顶盖投影进深<1.00m或重叠部分小于下层阳台面积一半时,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2)当阳台进深≥1.00m且重叠部分不小于下层阳台面积一半时,应按重叠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3)当复合阳台凸出进深<1.00m或凸出重叠部分小于下层阳台凸出面积一半时,凸出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当凸出进深≥1.00m且凸出重叠部分不小于下层阳台凸出面积一半时,应按重叠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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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住宅建筑中属于一户专有,且结构特殊类似于阳台,在建筑图上标定为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位于地面层、房屋或裙楼屋顶除外),均应认定为入户阳台,应按本规程中相关阳台的规定计算面积。
11 在建筑物中设置的,与公共走廊、通道相通、具有一面以上(含一面)直接对外开放、用于绿化、休闲的公有建筑空间,且结构与阳台类似的公共阳台,应按本规程中相关阳台的规定计算面积。
12 住宅的第一层(地面层、裙楼顶层)类似于阳台、架空的建筑空间,有围护结构或围护物时,当上方建筑形成为阳台时,则该部分作为阳台,应按本规程中相关阳台的规定计算面积;当上方是房屋建筑时,下方应视为门廊或门斗,按门廊或门斗规定计算(图4.2.3-7)。
4.2.4 花池、空调机位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图4.2.4): 1结构墙体以外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2利用阳台建筑内部分隔形成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应作为阳台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3单独向阳台及建筑内部空间凹进,内部隔墙为非结构墙体的,应计算建筑面积;内部隔墙为结构墙体的,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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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凸窗、落地窗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凸窗窗台与地面<0.30m且净高≥2.10m的,按落地窗计算建筑面积;凸窗窗台与地面≥0.30m时,按凸窗,不论高度不计算建筑面积;凸窗净高≥2.10m且凸窗进深≥1.00m时,凸窗计算建筑面积,否则不计算建筑面积;净高≥2.10m的落地窗,不论进深,计算建筑面积(图4.2.5-1)。
2窗体未凸出外墙的窗(图4.2.5-2a)、或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以各种类型建筑材料封闭的窗(图4.2.5-2 b、c)均不视为凸窗,当净高≥2.10m时,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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