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 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职改字〔1986〕第73号 1986年4月10日
经研究,同意?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请按照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应参照此?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先在少数单位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展开。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中国社会科学院,以便在总结全国社会科学研究部门经验的基础上,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制订?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附件:
1.?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2.?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
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科学事业,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科研工作的岗位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文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职务,是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任务的需要设臵的工作岗位。研究职务的结构比例,由院统一核定。各级职务有明确的职责、限额和任期。
第三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职务定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专心致志于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坚持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积极承担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科研任务,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五条 任职基本条件。 (一)研究实习员
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获得学士学位,经过1年以上试用考察,表明:
1.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初步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和进行科研工作基本方法。 3.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二)助理研究员
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4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担任研究实习员2年左右;获得研究生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担任研究实习生2—3年,表明:
1.对本学科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能够独立进行研究工作,写出有一定学术水平论文和研究报告。
3.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翻译本专业的外文刊物。 (三)副研究员
担任本学科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本学科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表明:
1.在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的研究,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学术论文或专著。
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一定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并初步掌握第二门外国语。 (四)研究员
担任本学科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表明:
1.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对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开创性的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撰写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或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势,提出本学科某一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
3.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并掌握第二外国语。
第六条 对社会科学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在聘任研究职务时,可不受上述学历和资历的限制。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各级研究职务的职责。 (一)研究实习员
1.担任高级研究人员的科研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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