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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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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高、中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每年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整理或写出1、2篇研究报告、专业学术资料或论文。

3.承担研究所(室)交办的工作。 (二)助理研究员

1.承担研究课题,每年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提交2万—3万字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科研成果。

2.在高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参加集体科研项目和重点科研课题的研究。

3.承担研究所(室)交办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其他工作。 (三)副研究员

1.承担国家和院、所的科研项目,或独立从事某一课题的研究,每年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提交3万—5万字学术论文或阶段性成果。每隔1—2年写出有创见性、有较高学术价值或有较大实践意义的论文1篇。

2.根据需要,承担所、室的科研组织工作,担任课题组的领导人。 3.培养科研人才,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

4.承担研究所(室)交办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其他工作。

(四)研究员

1.承担国家和院、所的重点科研项目,或独立从事某一课题的研究,每年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提交3万—5万字有较高学术价值或有较大实践意义的论文或阶段性成果。若干年内写出有较高水平的专著。

2.担任重点科研项目的学术领导,主持本学科重要领域的研究工作。

3.培养科研人才,根据需要,指导博士研究生。 4.承担院(所)交办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其他工作。

第四章 评审聘任办法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研究职务评审委员会职责。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推荐,由所长提名,报院评审通过,院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职务限额,在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进行聘任,并颁发聘书。

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经研究所评审通过,由所长聘任,并颁发聘书。

任职期满,需继续聘任原职务,其任职资格,一般可不再进行审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对研究人员任职资格的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获全体学术委员人数的2/3赞同票者方取得任职资格。

第十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职务实行任期制,不是终身职务,只在本院有效。聘期一般为1—3年。

聘期届满,院长、所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续聘或者停聘;研究人员可以继续应聘也可以不应聘。

任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中止聘约,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停聘、辞聘,应在3个月前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经常性的、科学的考核制度和业务考绩档案,并以此作为选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只适用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十三条 研究所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院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院人事教育局。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 1986年4月1日

附件2

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 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一、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职务是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设臵的工作岗位。研究职务的数额和结构比例,应根据研究所承担任务的实际需要、编制定员和工资增长指标确定,与学科发展水平相适应。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高级研究职务占研究人员总数的比例,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比例限额执行。

二、学术委员会履行研究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研究人员担任高级研究职务需经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审议推荐,由所长提名,报院评审通过,院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职务限额,在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进行聘任,并颁发聘书;研究人员担任中初级研究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经研究所评审通过,由所长聘任。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由所内学术水平较高、担任高级研究职务(或者相当副研究员职务以上),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组成,同时聘请所外学术界有代表性的学者参加。所外学术委员一般不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3。

四、聘任研究职务,本人应提交研究工作报告和主要研究成果。学术委员会应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对候选人的任职条件进行认真评审,并采取元记名技票进行表决。如果预选人多,可以通过预选决出候选人名单,然后再进行正式表决。获全体学术委员人数的2/3赞同票者才能取得任职资格。

五、研究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研究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六、对1983年8月底以前获得研究职称的合格人员,应根据需要在职务限额内聘任相应的研究职务。

七、研究人员的离退休年龄,应按国务院国发(83)141号和14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在这次聘任工作中,对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研究人员,凡符合任职条件的,可先确定相应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

为了发挥离退休研究人员的专长,可以继续聘任做职务编制外的研究工作或咨询、顾问性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领取离退休金以外的合理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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