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
主要参阅了《新民事诉讼法》、《新民诉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奚晓明主编)、最高法院专委贺荣的讲话、最高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杨永清“新《民事诉讼法》之法院应对”、以及《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对比》、《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苏泽林、郑学林)》等。
苏: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立法的重要成果,总体目标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诉讼制度,修改重点是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其中,申请再审管辖权的调整,“法院纠错在先,检察监督在后”的有限再审原则的确立、再审事由的进一步明晰化是本次修改的亮点。 一、增加了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的具体内容
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在监督范围上,不在局限于民事审判活动,而是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不仅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进行监督,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书,也有权进行监督。在监督方式上,检察机关不仅可以抗诉,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在监督手段上,检察机关还可以向当事人和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问题:民事诉讼活动的范围要比民事审判活动要大,但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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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严格来讲是否属于诉讼活动,贺荣提到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是非诉讼的审查程序做出的,而此次修改审查程序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该规定能否给予涵盖,但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看,应当属于诉讼程序。
增加了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建议:省院还是中院)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建议,也可以抗诉)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不清,需要明确)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注意的是:1、对驳回再审申请的,原来的规定是,没有新的事由,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八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抗诉事由与被驳回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实质相同的,可以判决维持原判。即:对高院的驳回裁定不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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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抗诉。
3、最高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杨永清“新《民事诉讼法》之法院应对,提到:高级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数量会适当减少,因为指令再审后经再审判决、裁定的,这类案件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从相关的立法意图看,该说法符合法院纠错在先,检察院抗诉断后,但并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在法院再审之后继续申请再审(除《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的规定维持原判的案件外),对于以前指令再审又上来的案件是否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再审需要明确。(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上明确了几类案件:1、再审的,指令回去维持和改判的),2、再审发回重审的,提审发回和指令后发回的,3、驳回的,4、撤诉的原则上,5、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告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管辖权异议除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的 4、检察建议是同级对同级,因此要经过检察委员会的讨论通过,提请抗诉是提请上级对同级,不必经过检委会。
5、因为可以对超审限案件提出检察建议,注意审限管理,扣除审限,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等等,延长审限要经本院院长批准。郑学林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审限管理,明确审限要从受理申请再审案件之日起计算(申请再审期限从提交日期起算),公告期间、调卷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6、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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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在程序上终结了,提出建议了或者抗诉了,法院处理完不服是否仍然可以申请建议或抗诉?(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在程序上终结)
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再审或申诉,程序终结是通过法院处理一次,检察院处理一次达到的。(摘自《新民诉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7、排除了先到检察院提请抗诉或者申请再审人和提请抗诉同时进行的可能,形成了法院纠错在先,检察院断后的顺位模式,在穷尽了审判监督救济途径之后,再启动检察监督机制。 对审查程序的定位:郑学林讲话提出:专业性:发挥着诉权保障、监督纠错、再审过滤等重要功能,是审判程序。诉讼性:具有实体和程序审查的双重特点,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审判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地诉讼性。监督性:贺荣讲话:驳回了,下级法院自行再审或者抗诉了,驳回裁定无需撤销。理由是:1、驳回裁定是非诉讼的审查程序做出的,一般来讲非诉讼的程序结论不约束诉讼程序(应当是非审理程序)。2、已经进入再审就不必纠结不允许进入再审的文书,它不构成障碍。3、此类撤销无法做到。(基于信访问题考虑) 二、关于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
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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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之前的205条规定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对于2003年1月1日之后,生效时间不满两年的,分两种情况,一是不满六个月的按照从裁判文书生效起2年计算,即按照不满六个月的实际时间计算。对于超过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从2003年1月1日起计算。这一说法与本院立案庭掌握一致,最高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杨永清“新《民事诉讼法》之法院应对也认可这一算法。
对于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第一项、第三项是新增加的内容,裁判生效后两年内提出。(郑学林讲话)。
第12、13项原来规定是3个月,现在规定是6个月,有个衔接的问题,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理由是法不溯及既往(杨永清)。但超过三个月的未超过6个月的也给予保护(理解与适用),理由是原判决存在严重错误,为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应当给必要时间。郑学林讲话提出确定为知道起3个月。
上述说法不一致,有待于司法解释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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