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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参考品牌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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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加强材料设备参考品牌管理,规范材料设备品牌的选用程序,确保政府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考品牌库定义及适用范围】参考品牌库是指在工程施工招标或材料设备采购中,某些主要材料或设备(元器件),其质量、价格或观感对整个工程或设备质量、价格或者装饰效果起着非常关键作用,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装饰效果,我署通过一定程序选择若干品牌形成的材料设备品牌库(以下简称“参考品牌库”)。

我署(含土地开发中心和住宅工程管理站)所有项目原则上均应在参考品牌库内选择材料设备,暂未建库的材料设备或报请署招标会批准可不采用的除外。

第三条 【管理方针】我署参考品牌库的管理方针是公开征集、择优入库、价格优惠、服务至上、定期评价、优胜劣汰。

第四条 【决策机构】署一级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署招标会”)为参考品牌库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品牌的入库和出库事宜,以及对材料设备品牌管理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

第五条 【管理小组】设立参考品牌库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在署招标会领导下负责参考品牌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中建筑(装饰)材料参考品牌库的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装饰专业技术组主管处室,合同预算处、各建筑处、大运处、住宅工程管理站为成员单位,合同预算处为品牌库价格管理单位;机电设备品牌库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机电设备处。

第六条 【入库原则】参考品牌入库实行自愿及择优的原则,凡认可我署参考品牌库管理制度,有意参加我署政府工程建设的,均可向我署提出入库申请。

参考品牌库仅接受生产厂家的申请,生产厂家位于中国境外的,可由其设于中国境内最高级别的分支机构或代理商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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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基本条件】入库品牌生产厂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经营、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先进、必要的生产设备;

(五)在珠三角地区设有售后服务机构。

第八条 【代理商】入库厂家(入库品牌生产厂家或其中国境内最高级别的分支机构、代理商简称为“入库厂家”)可以指定为我署服务的代理商(以下简称“代理商”),仅授权负责签订、执行产品购销合同事宜,不得代理入库厂家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公开征集】采取公开发布公告的方式征集参考品牌库入库申请人,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条 【集中审核】实行年度集中审核入库的参考品牌库入库管理制度。原则上两次集中审核入库期间不再审议品牌补录事项,特殊情况报请署招标会审议同意的除外。因工程管理需要,可定期审核新建类材料设备品牌的入库工作。

第十一条 【审核原则】管理小组根据各类材料设备申报情况,确定参考品牌库的材料设备类别,综合考虑品牌知名度、产品质量、质保体系、售后服务等情况,择优入库。入库审核细则及分工由管理小组办公室在集中审核前拟定,报请署招标会批准后实施。审核细则原则上要量化打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含考察分)组成,必要时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最终的入库品牌。

第十二条 【档次类别】每类材料设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档设置入库品牌,品牌知名度、材料设备品质的档次按A档、B档、C档顺序递减。

参考品牌库施行过程中如发现同档品牌的知名度、产品品质、价格等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管理小组应及时调整入库品牌的档次,并报请署招标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入库数量】每类材料设备各档入库品牌数量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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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署项目材料设备使用总量相匹配,原则上不少于三个,但亦不宜过多。

第十四条 【接受监督】管理小组拟定的参考品牌库报请署招标会审议前,应在我署网站上公示5天(日历天),接受社会监督。未入库品牌的申请人如认为自身品牌知名度、材料设备品质均优于入库品牌,可以向管理小组提出申述,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入库。

第十五条 【溯及力】较晚时间版本的参考品牌库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新版参考品牌库适用于所有项目,但较早时间版本的参考品牌库不适用于新版参考品牌库施行后的项目。

第十六条 【设计选型】参考品牌库建立后,前期处必须要求设计单位在参考品牌库中选择材料设备类型,推广材料设备标准化应用,参考品牌库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及我署同意不采用的除外。

第十七条 【申请人义务】入库厂家的义务

(一)保证提供本企业自行生产的优质标准产品,不针对承包人的采购价格定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保证供货价格为同时期广东地区同类产品的最优惠价格;

(三)建立针对我署所有项目专门的销售渠道及技术支持体系;

(四)按规定向我署报送材料设备价格信息;

(五)向我署无偿提供样品和技术参数并及时更新;

(六)配合我署控制材料设备质量,协助我署验货及打假; (七)配合我署调查投诉,提供必要的查证资料; (八)签署参考品牌库管理合同。

第十八条 【出库制度】实行即时出库的参考品牌库动态管理制度。材料设备供应商(入库厂家及其授权的代理商简称为“材料设备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由管理小组办公室提议,报请署招标会审议后,即时将该品牌予以清除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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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牌持有人发生变更的; (二)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 (三)有坐地起价行为的; (四)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

(五)与项目承包人签订阴阳合同或向其相关人员支付回扣,或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的;

(六)不履行入库品牌义务的;

(七)有两个及以上项目的评价为不合格的;

(八)从入库之日起三年内在我署没有供货业绩的; (九)不再接受我署品牌库管理办法的;

(十)其他署招标会认为该清除出库的情况。

被清除出库的品牌,从清除之日起不得在我署项目中使用,已经签署购销合同的除外;除第一、第八种情况可以重新提出入库申请外,其他情况原则上至少二年内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

第十九条 【报送工务署价格】入库厂家应按规定向我署报送适用于工务署项目的材料设备价格(以下简称“工务署价格”)。

(一)【价格更新】入库厂家应在入库后一个月内向我署提交一份全系列材料设备的工务署价格,之后每季度末更新一次。与最近一次报送价格相比,当材料设备价格变化超过5%时,入库厂家应及时向我署报送价差超过5%部分材料设备的工务署价格。每季度末未报送工务署价格的视为价格没有变化。

(二)【最优惠价格】入库厂家报送的工务署价格应为该品牌广东地区同时期同类产品最优惠价格,该价格不得因销售渠道不同而有所差别。

任何时候发现入库厂家报送的工务署价格高于该品牌广东地区同时期同类产品最优惠价格的,则按购销合同数量或当季我署所有发包项目所需此类材料设备总量作为采购量计算差价,入库厂家应将差价双倍赔偿我署。

同时期是指报送工务署价格生效之后的第一个季度。 (三)【价格联动】材料设备出厂价格与石油、有色金属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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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格紧密关联的,入库厂家报送工务署价格时可注明当时公开的大宗商品基准价格(当日收市价),并附有经我署同意的价格调整办法,原则上调价比例不大于原材料价格变化比例的70%。此类材料设备不需按季度更新工务署价格,只有在产品价格体系变化时需重新报送产品价格体系。

(四)【公开价格体系】入库厂家应在首次报送工务署价格的同时,向我署报送一份产品价格体系表,说明原材料、人工、管理费、税金、利润及其他成本所占价格比重,其中原材料应列明主要原材料的名称,其他成本应说明成本构成因素。产品价格体系不合理的,入库厂家应予以调整。

(五)【价格检查】参考品牌库价格管理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价格检查,包括明察暗访、网络、电话询价等必要检查手段。

(六)【涨价公示】我署将对参考品牌库内价格持续上涨的材料设备进行重点检查,对价格上涨累计超过5%材料设备的涨价幅度进行公示。对于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将按坐地起价论处。

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已明显下降,而参考品牌库内工务署价格却没有调整的,我署亦将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进行公示。如有欺诈则按坐地起价论处。

(七)【奖励举报】为确实体现工务署价格为广东地区最优惠价格,我署鼓励社会各界对入库厂家报送的工务署价格进行监督,对于如实反映入库厂家价格欺诈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少于入库厂家赔偿我署金额的50%。

(八)【价格使用】我署将入库厂家所报工务署价格汇编成册,供我署、造价咨询和审计等部门使用。对于非公示部分的工务署价格,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其泄露给与我署项目无关的单位或人员,不得挂网传播。

本条款所指价格均为深圳工地含税价。

对于实施本条款尚未具备条件的,经署招标会批准,可在条件具备后逐步执行。

第二十条【编制标底】项目组在编制标底或预算前,应在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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