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省后悔的情绪中。社工适时安排舒某到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室,专业心理咨询师对舒某的情况作详细了解,进行心理测试、心理检查、心理疏导,提出心理诊断结论及专业建议。舒某感到很满意、很高兴。他对社工说:“以前作为单位领导干部,从不认为自己有什么心理问题,现在犯事了,又说不出自己有什么样的心理问题,也不知道该如何正确地解决自己的心理问题,现在你们安排专业心理咨询师进行诊断,不仅感受到你们对我的尊重和关怀,还让我消除心理障碍,放下思想包袱和顾虑,我一定会配合你们,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四、矫正效果
经过近一年的社区矫正,舒某变化很大。
(一)思想认识有提高,对自己所犯罪行为有正确认识
如他自己所言,原来认为收受贿赂几十万、几百万、上千万的多的是,有职有权的领导干部吃喝玩乐,横蛮卡要正常得很,自己被逮觉得冤枉委曲。通过社区矫正,明白所犯错误是对法律践踏,是对社会、对家庭的危害,理应付出代价。认识到所犯错误也是交友不慎,学习放松,法纪淡薄所致。他所写的思想汇报能深入解剖自己,认识比较深刻。
(二)对社工关怀有感激
舒某觉得自己是个有罪之人。带罪之身,社工还是给予他很多尊重、理解、关心,使他心存感激,他常把自己与执行监禁刑的人员作对比,感受人生自由的可贵,感受到遵纪守法的快乐。虽然在社区,难免受到一些议论、歧视但有社工的关心帮助,能正确对待,对社工、社会不反感不仇视。
(三)个人言行有变化
通过社区矫正,特别是社工的人性化关怀,他开始摆脱了原来笼罩在心头
的阴影,个人言行有积极的变化。比如,他现在能坦言自己所犯的罪行,坦言自己的思想认识和人生感慨,能正确地面对过去,也能自信地展望未来。他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一定要珍惜眼前明媚的阳光,珍惜和家人的重新团聚,珍惜自由生活,一定要好好矫正自己的心灵和行为,争取好的表现,早日解矫,重入社会,遵纪守法,安度晚年。” 五、几点思路
(一)矫正方案要有针对性
纳入社区矫正的具体对象的情况各不相同。在制定每一个具体矫正对象的方案时,要有针对性。如本案中舒某曾经是一名领导干部,文化素质较高,所犯错误是职务犯罪。他离开了原来的环境,手中没有权利,没有恶习,对社会恶性小,重新犯罪可能性较低,对这种对象,要重在心理上矫正而非行为上的矫正。
(二)矫正过程要体现人性化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试点工作,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尝试和探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和要求,体现了社会文明进步,闪烁着人性的光芒。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要从人性化的角度,给矫正对象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让矫正对象被感动、被感化,从而更有利于矫正对象接受矫正,不至于让矫正对象有逆反心理,不至于让矫正对象对社会仇视,真心让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回报社会。
(三)矫正措施要注重整体联动
按照社区矫正工作试点要求,社区矫正工作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共同进行,要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方力量,开展矫正工作。在相关文件规定中,对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分
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往往成了街道社区矫正工作者独角戏,有些工作缺乏检查督促,有些工作缺乏沟通协调,有些工作缺乏法律依据。例如,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可以给予表扬奖励,但很难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减刑。如果能够及时对表现好的矫正对象减刑,将更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 (四)矫正成效要转化为社会效应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社会管理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不仅要体现在对单个具体矫正对象身上,更要体现在社会层面上,形成社会效应。通过社区矫正,形成改造一个,教育一批,警醒一层的社会效应。要总结推广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提高全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能够真正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是适应社会发展和国际潮流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是完善基层政权,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要消除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误解,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影响力和社会参与面。要总结社区矫正个案典型,发挥个案的警示教育作用。如舒某表示通过社区矫正,自己得到了新生,愿意到社区、机关、学校,把自己作为反面教材,解剖自己用自己的矫正经历,现身说法,教育群众,教育在职干部职工。 案例十七
假释犯社区矫正个案案例
一、矫正关系建立
2007年9月,案主出狱接受社区矫正,根据“属地审查”的基本原则,社
区矫正工作者与案主在司法所签定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填写了相关表格,并对案主一一说明了日后接受社区矫正有关报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奖励处分等注意事项。案主表示同意接受司法所监督管理,遵守相关规定,双方社矫关系基本建立。 二.案主基本资料
(一)个人情况 姓名:XX 性别:男 年龄:40岁左右
文化程度:高中 婚姻状况:已婚 (二)家庭成员 妻子:无职业 母亲:无职业
姐夫:做生意 三、案主案件资料
(一)犯罪事实
案主于因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于1993年9月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判决情况 罪名:盗窃罪 原判刑期:无期徒刑
附加刑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期变动: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7年 社区矫正类别:假释
社区矫正期限:自2007年12月至2015年12月 (三)收监期间表现
案主于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04年、2005年被监狱评定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四、社矫对象问题界定以及分析
(一)通过家访了解掌握案主的家庭系统、社区系统
2008年5月,南湖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社会工作者前往案主老家进行家访,实地掌握了案主的现时生活状态以及所在的家庭系统,社区系统环境。资料掌握的方式包括与案主面对面的交流、与其家人的谈话,以及与案主所在社区司法所、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接触交流,对其生活环境的观察等等,在为期两天的探访行动中,从正面、侧面两方面初步掌握了案主的家庭系统与社区系统如下:
1、家庭系统概述
案主现在居住于广东省四会市,家庭成员包括妻子、母亲,父亲于前几个月前已经逝世。但其居住的房子并非属于案主所有,其产权属于他的姐夫,因为其姐夫外出工作,姐夫儿子也在外面读大学,而案主老家的房子也几近倒塌,因此姐夫同意案主与其妻子、母亲暂时前来居住,一来可以看守房子,二来也可以表达亲情之谊。可知,该住所并非案主一家长期居住之地,需看日后案主一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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