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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中逻辑三段论之认识
作者:周佼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9期
摘 要 逻辑三段论作为大陆法系法律适用过程中最重要的演绎推理方式,其关键是确定大前提和小前提,而尤以认定特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为其核心内容。本文探讨如何确定大前提和小前提,并指出逻辑三段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运用存在的局限性,进而帮助法律人在法律适用中正确的运用逻辑三段论。 关键词 法律适用 三段论 推理方式
作者简介:周佼,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03-02
法律适用过程中常用的法律推理方式,依其思维结构可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而这三种推理方式中尤以演绎推理为大陆法系国家最常用之法律适用的推理方式。演绎推理的逻辑思维模式即为著名的逻辑三段论。 一、法律适用的逻辑三段论之内涵
三段论的系统理论由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它是由两个含有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判断作前提得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为结论的演绎推理。在大多数一般的简单案件裁决中,法律适用过程其实是逻辑三段论的推理论证、得出一定法律效果的过程。逻辑三段论概括起来,即:法律规范(T)为大前提;特定的案件事实(S)为小前提;以一定法律效果的发生为其结论(R)。其逻辑结构可以简单的表示为: T→R(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的法律效果) S=T(特定的案件事实该当于T的要件)
S→R(关于认为特定案件事实,适用R的法律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范(T)一般有众多要件特征组成,因此特定的案件事实(S),必须符合该法律规范(T)所有的要件特征,才能发生该法律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而这一思维模式也被称为确定法律效果的三段论法。
依据上述过程不难判断,一般的法律适用的过程最主要的步骤是确定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和认定作为小前提的具体特定的案件事实。一旦确定了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并认定了具体特定的案件事实,只需运用涵摄的方法即可获得一定的法律效果。涵摄指将外延较窄的概念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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