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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16号 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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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府补助准则对土地增值税产生影响 2017-06-03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奖励款(大多实为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是冲减“开发成本”还是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返还款或奖励款项如果作为“营业外收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不扣减土地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奖励款(大多实为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应视与资产或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原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最终计入损益(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冲减“开发成本”。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规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因此,很多企业或者税务机关认为,房地产

开发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奖励款(大多实为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补助,是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地价款的折让或冲减开发成本。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扣减开发成本(土地成本)。

但是,从2017年6月12日起,随着新政府补助准则的施行,上述观点可能要颠覆。根据新政府补助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企业获得政府补助后,增加了一个选项: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冲减相关成本。税务机关就有理由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奖励款(大多实为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第一选择应该是冲减开发成本(土地成本),而不是计入损益。目前新准则刚刚发布,各级税务机关是否结合新政府补助准则明确或调整土地增值税政策口径,尚待观察。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 知

财会〔2017〕15号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四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六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七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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