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1、商家出售购物卡时是否确认收入实现?
根据总局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此出售购物卡时尚没有涉及到具体的货物和商品,同时销售方的成本无法可靠地计量与核算。商家出售购物卡时收到款项,暂不确认收入实现,按照财务会计规定作往来账款处理,计入“预收账款”科目。
2、企业持有股票拟作长期投资(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在实际持有不足12个月期间分得股息、红利,那么该股息、红利是否作免税收入处理?
股息与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为克服重复征税的弊端,税法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但是连续持有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具有较大投机成分,从限制投机、鼓励投资的角度出发,连续持有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期间分得的股息、红利应照章计征所得税。
为此,尽管企业购买股票拟作长期投资,但是在实际持有不足12个月期间分得股息、红利,仍不能作为免税收入,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继续持有股票确实超过12个月的,允许此前已计征所得税的股息、红利作为免税收入,在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
3、企业2010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
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按以下原则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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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5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限内仍未发放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在以后补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4、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
5、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人员发生的费用支出,可否计入工资工薪总额?
“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界定通常以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为标准。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人员没有与本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不能计入本企业职工总人数,因此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的劳务费用,不能组成企业工资工薪总额。
6、企业给职工报销基本保险外自理部分医疗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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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给职工报销基本保险外自理部分医疗费用可以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强调集体共同享用)
7、通讯费补贴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通讯费补贴支出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地税2010年继续在期间费用列支,2011年起列入福利费。
8、对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
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暂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允许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9、发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按照劳动部下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作为经营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企业自定标准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职工出差而发生的差旅费补贴,企业可按照内部规定制度标准,作为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以差旅费补贴名义发放给职工的、与出差无直接关系的补贴,仍应按工资薪金相关规定判断能否在税前扣除。
1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请问企业当年度动用了以前年度的职工福利费结余,是否也受此条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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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因此企业动用以前年度的结余不应该计算在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之内,对动用完以前年度的余额后,再由本年度计提并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数,才受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限制。
12、租入房产的装修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1)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在剩余的租赁期界满前需要重新装修,是否可以在装修当年,将尚未摊销的装费修用一次性计入当前损益并在税前扣除?
第二次装修有可能存在只是在原有装修基础上部分改造等情况,如第一次装修已经铺设好的地下管道和墙上暗线等,第二次装修很可能不需要再次变动。因此,企业在原有的租赁合同期内重新装修,不能在此次装修当年将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一次性计入当前损益并在税前扣除。
(2)租入厂房发生了装修费,在未摊完的情况下租赁合同,那么未摊完的装修费用能否一次性计入费用?
租入厂房的装修费,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受益年度摊销。终止租赁合同后,允许未摊完的装修费用一次性计入当年损益,在税前扣除。
13、企业的典当行为发生相关支出如何计算扣除?例如企业因资金短缺,将自有资产典当给典当行,筹得一笔资金,在一段时间后又将其赎回,其间的差额可不可以视作企业借款利息?
企业的典当行为是一种融资行为,发生的费用性质主要是借款利息性质,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典当费用比照执行。
14、集团公司对下属各法人公司资金采取“统借统还”业务,由此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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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是否可按合理的办法进行分摊并税前扣除?
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所收取利息全部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并且统借方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的,由此产生的利息支出比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可按合理的办法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进行分摊并在税前扣除。
15、企业暂估入帐的材料能否税前扣除?最迟应在什么时候取得发票? 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帐,按规定已计入当期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对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的,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16、企业购入的字画等艺术品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购入字画等艺术品比照购入投资资产行为,按照购入时价格及其发生的相关税费确认计税价格。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该资产时,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17、会议费与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管理上有什么区别?
企业应严格区分会议费与业务招待费,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中。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企业必须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18、利息费用、租金费用和保险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应在纳税年度完成支付而实际未按期支付的,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利息费用、租金费用和保险费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必须在年底前完成支付而实际未按期支付的,如果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完成实际支付的,可认定为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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