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公路管理处文件
台公路?2009?325号
转发省公路局《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路段:
现将省公路局《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浙公路?2009?1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段应高度重视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切实转变计划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逐步使计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强化项目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设计变更管理和工程监理制度,全面加强质量、进度、安全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公路养护“四新”技术,建立健全资料档案和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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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制度。
三、加强养护工程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同时为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要求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抓紧办理竣工决算。
附件: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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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是指普通国省道公路的路面大中修、危病桥梁隧道维修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公路水毁修复、公路绿化等工程。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国省道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适用其他规定。
第三条 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国省道收费公路养护工程由业主负责,公路管理机构按属地原则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原则上由省全额列支。国省道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业主负责落实,省按有关政策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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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 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在合理编制国省道养护规划的基础上,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每年下半年做好次年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的初步审查工作,并据此建立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储备库,年度计划安排时,项目储备库中的养护工程项目优先安排。
第六条 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根据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确实需要立项修复改造的,并有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估算(造价),设计方案经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初步审查后,方可立项。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积极采用辅助决策系统,力求决策科学化。
第七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国省道公路养护专项工程项目建议,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初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和下达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国省道收费公路的养护专项工程计划由业主编制,并按有关规定报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经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为中等以下的路段,应列入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路面大中修工程)计划,对于工程规模较大且技术复杂的项目原则上按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两阶段施行。路面破损严重、平整度差的路段优先列入计划。
第九条 技术状况为三类、四类、五类的,有主要、重要构件损坏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桥梁;渗漏水严重、照明通风不足,病害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公路隧道,应予以列入国省道公路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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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危病桥梁隧道维修改造工程)计划。按规定检测并有详细检测报告的公路桥梁隧道,优先列入计划。
第十条 国省道公路上有运行安全隐患的边坡,视距不良、长大下坡、路侧险要、平面交叉、急弯等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路段,应列入公路安全保障计划。主要干线公路和重要战备公路的项目优先列入计划。
第十一条 国省道公路上路基、挡墙、桥涵及主要结构物冲毁的路段,应列入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公路水毁修复工程)计划。
第十二条 国省道公路沿线裸露边坡及荒地,未实施公路绿色通道工程及原公路绿化需要较大规模更新补植的路段应列入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公路绿化)计划。
第十三条 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必须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工程设计应结合实际、技术合理、方案可行、注重实效。工程设计内容和文本格式应符合我省相应的设计指南和设计范本,设计中要注意因地制宜推广和应用预防性养护及沥青路面再生利用等公路养护“四新”技术。
第十四条 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原则上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委托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设计审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派员参加,设计审查结果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设计及预算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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