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采购概述
采购可以分为个人采购、企业采购和政府采购等。 1.1.1采购的目标
个人采购的目标:个人的采购是为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服务的。当生活水平处于贫困与温饱阶段时,其采购目标通常以“价廉”和“及时”为主,体现了个人采购对价格和时间的追求;当居民生活水平进入小康阶段后,个人采购目标转向“物美”,体现了个人采购对质量的追求;如果居民生活水平进入到富裕阶段,享受性、发展性、奢侈性采购会陆续出现,其采购目标也将出现个性化、多样性的特点。
企业采购的目标:企业的采购是为企业的发展服务的。除了对质量、价格和时间的需求外,企业还会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对降低风险、与特定企业建立或维持伙伴关系、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提出更多的目标。
公共采购的目标:公共采购是为了满足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由于公众的广泛性和公众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衡量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有诸多标准,比如是否优质、高效,是否实现了社会公正,乃至国防、国家安全等目标。这使得公共采购的目标更加多样化。目标多元化是采购的重要特点之一。
1.1.2采购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科学、经济、效益、效率等。与个人及企业采购相比,公共采购的采购工具具有多样性和规范性的特点。
1.1.4采购目标的实现:对于公共采购的采购人员来说,最关键的制约因素指法律法规。
1.2.1采购工作的主要任务:(1)明确采购目标(2)组建采购机构(3)编制采购计划(4)采购实施(5)采购后评价。
1.2.2采购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对象(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规模(数量)、采购预算、采购的方式、采购周期(包括时间、进度表)、采购文件、明确采购的具体实施机构,可以使采购人自己,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1.3 采购的分类:采购有很多种分类方式,通常意义的采购有以下几种分类:1)按照支付对价的方式划分,可以分为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2)按照选择交易主体的方式划分,可以分为招标、询价、订单、磋商、竞价、比选等方式;3)按照采购主体划分,可以分为政府采购、企业采购和个人采购;4)按照交易主体的国别和采购标的物的来源地划分,可以分为国内采购和国际采购;5)按照采购标的物的属性划分,可分为工程采购、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
除此外,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把采购方式划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有限国际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询价采购、直接签订合同等方式。我国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1.4.1采购的主要方式:按照选择交易主体的方式划分,常用的采购方式有招标、询价、订单、磋商、竞价、比选等方式。
1)招标:是一种卖方有序竞争采购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2)询价: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或承包人就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询问价格,确定选择交易对象及交易条件的采购方式。在公共采购中,通常要求询价对象的数量为三个及以上。3)订单:是指采购人主动向供应商或承包人发出订单从而达成交易的采购方式。4)磋商:是采购人与一个或多个供应商或承包人谈判,商定工程、货物或服务的价格、条件和合同条款,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中的单一来源采购和竞争性谈判均属于磋商。5)竞价:是指供应商或承包人按照采购人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相继提交更低出价,采购人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采购方式。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竞争程度,将信息技术与竞价方式相结合以实现在线实时采购的电子竞价已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6)比选:是采购人公开发出采购信息,邀请多个供应商或承包人就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提供报价和方案,按照事先公布的规则进行比较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采购方式。
1.4.2 采购与招标的关系:通常情况下,采购是属于买方主导的购买行为,而招标是属于按程序择优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方式,既有购买行为,如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也有出售或出让行为,如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科研成果和技术专利等的出售或出让。
第2章 招标投标概述
2.1招标投标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982年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是我国第一个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并按世界银行规定进行项目管理的工程。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8月30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共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1.2招标投标制度的现状:(1)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基本形成(2)建立了基本符合国情的监管体制(3)招标投标市场迅速发展(4)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明显提高(5)企业竞争能力不断增强。
2.1.3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方向
为了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着力推动招标投标制度建设,重点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任务:(1)改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 (2)建设招标投标标准体系(3)建立电子招标投标制度(4)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5)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库制度(6)健全完善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招标投标具有以下特性:1)竞争性。2)程序性。3)规范性。4)一次性。5)技术经济性。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2.2.2 招标的方式和方法
(1)招标方式: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招标方式。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分类方法有按竞争开放程度和按竞争开放地域两种。 1)按竞争开放程度分类。按照竞争开放程度,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2)按竞争开放地域分类。按照竞争开放的地域范围可以将招标划分为国内招标和国际招标。
3)框架协议招标。主要适合于企业集团或政府采购招标人采用集中一次组织招标,为下属多个实施主体在一定时期内因零星、应急或重复需要分批次采购技术标准、规格和要求相同的货物或同一类型的服务。
表2-1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对比表
招标方式对比项目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通常适用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适用范围较广,大多数项目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规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或者拟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合同金额适用条件 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尤为适用 比例过大的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应当经批准或认定 竞争程度 招标成本 属非限制性竞争招标方式,投标人之间相互竞争比较充分 属有限竞争性招标方式,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受到一定限制 招标成本和社会资源耗费相对较大 招标人以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投标邀请。依法信息发布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特定的对象发出投标邀请 格预审公告 信息公开、程序规范、竞争充分,不容易被串标、抬标;招标工作量相对较小,招标花费较省,投标人比较重视,招标人选优点 投标人较多,招标人挑选余地较大,有利于从中选择出合择的目标相对集中 适的中标人 投标人数量相对较少,竞争性较差;招标人在选择邀请对象前所掌缺点 素质能力良莠不齐,招标工作量大、时间较长 握的信息存在局限性,有可能得不到最合适的承包商和获得最佳竞争效益 招标成本和社会资源耗费相对较少 (2) 招标方法和手段:为适应不同招标项目的特点需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两阶段招标、电子招标等招标方法和招标手段,实践中还摸索出了框架协议招标等招标方法。
2.2.3 招标与拍卖的区别:一般而言,拍卖主要适用于出售标的,购买者之间相互竞争,可以多次、公开竞价;而招标则主要适用于购买标的,投标者之间相互竞争,一次性、密封报价。
2.3 招标投标的范围和作用 2.3.1 招标的范围
(1)工程招标:1)工程施工招标2)工程总承包招标;工程总承包的方式: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等。 (2)货物招标:货物招标采购应全面比较货物产品的价格、使用功能、质量标准、技术工艺、售后服务等因素。相同条件下,产品的价格是决定中标的主要因素,但也并非价格越低越好,招标人更需要选择性价比高的产品。
(3)服务招标:包括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融资、项目前期评估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项目管理服务等。服务价格并不是评价投标人竞争力的主要指标。
2.3.2招标投标的作用:1)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项目实施方案,提高招标项目的质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投融资管理体制和各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2)促进投标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的创新活力,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提高企业生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企业市场信誉和竞争能力;3)维护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的公平、满意和可信度,促进社会和企业的法治、信用建设,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4)有利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防止其浪费和流失,构建从源头预防腐败交易的社会监督制约体系。
2.4 招标投标基本程序和工作要求 2.4.1 招标准备
招标准备工作包括判断招标人资格能力、制定招标工作总体计划、确定招标组织形式、落实招标基本条件和编制招标采购方案。 确定招标组织形式:1)自行组织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4条对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组织工程招标的资格条件具体解释为五个方面: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经审批或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时,应当经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2)委托代理招标。招标人如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的能力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合同。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委托代理范围。②代理期限。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④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支付。(相同内容的一次招标全流程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代理实行最高收费限额,分别是450万元、350万元和300万元。)⑤其他。合同的变更、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项目招标的共同条件一般包括:①项目招标人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②根据项目本身的性质、特点应当满足项目招标和组织实施必需的资金、技术条件、管理机构和力量、项目实施计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③项目招标的内容、范围、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已经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核准,并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规划、审批、核准或备案等实施程序。
工程施工招标的特别条件。工程施工招标的特别条件主要包括:①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工程招标设计或工程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并经有关政府部门对立项、规划、用地、环境评估等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②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满足招标投标和工程连续施工所必需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③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拆迁、场地平整、道路交通、水电、排污、通信及其他外部条件已经落实。
工程总承包招标的特别条件。按照工程总承包不同开始阶段和总承包方式,应分别具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性工程方案设计或工程初步设计已经完成等相应的条件。
货物招标的特别条件。工程使用的货物(简称“工程货物”)采购招标条件与工程施工招标基本相同;非工程货物的采购招标,应具有满足采购招标的设计图纸或技术规格,政府采购货物的采购计划和资金已经有关采购主管部门批准。
服务招标的特别条件。实践中,特许经营权和融资、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建设监理和建设项目管理、科技研究等服务项目经常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服务对象。下面将对这几类服务项目招标的特别条件分别给予介绍:
①特许经营权和融资招标的条件。以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页目融资招标为例,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A.招标人已经确定,大多是由项目所在地的基础设施政府主管部门组建的招标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也有少数项目的招标人是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B.项目实施方案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项目的技术、经济、法律、政策条件已经明确,并建立了相应的保障落实机制。包括项目融资方式、规模,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期限,项目特许经营的领域和地域范围,特许经营服务的标准、数量规模和经营期限,经营产品或服务价格及调整、支付方式,土地、环保、税务要求,风险分担原则,违约处理解决方式等。
②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特别条件。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应当具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初步设计勘察招标和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应当具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使用规划许可证等。
③工程建设监理和建设项目管理招标的特别条件。工程监理招标、含工程设计阶段的硬目管理招标应该具有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而采用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方式,一般自工程建设项目概念性方案设计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始提供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其招标条件只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④科技研究项目招标的特别条件。一是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立项,部分科技项目应具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已经下达。各级各类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科技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已确定,并已经列入政府科研计划,但企业科研项目不受上述条件约束;二是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人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和完成时限明确,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科技经费已经落实。
2.4.2组织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1)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投标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公布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组织资格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的方法。2)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的方法。采用资格后审办法的,按规定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并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审查方法、因素和标准,在评标时审查确认满足投标资格条件的投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的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2.4.3编制发售招标文件
1)编制招标文件。按照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调查收集有关技术、经济和市场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备案。2)发售招标文件。按照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3)编制标底。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特点和需要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为了防止串标、围标和低于成本价竞争,并为评标分析对比提供参考依据,可以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要求、市场价格及竞争情况,依据招标文件和有关计价规定编制招标项目的标底。
2.4.4现场踏勘: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招标文件的约定,集体组织潜在投标人对项目实施现场的地形地质条件、周边和内部环境进行实地踏勘了解,并介绍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应自行负责据此作出的判断和投标决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和工程总承包以及特许经营等项目招标一般需要组织现场踏勘。
2.4.5投标预备会:投标预备会是招标人为了澄清、解答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后提出的疑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组
织的投标预备会议。但所有的澄清、解答均应当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同时可以利用投标预备会对招标文件中有关重点、难点内容主动作出说明。
2.4.7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不少于成员总数2/3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2.4.8开标:除非招标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议并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4.10中标:1)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国家指定媒体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招标投标活动。2)履约能力审查。3)定标。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及公示结果,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4)发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或依据有关规定经核准、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5)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的15日内应该将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4.11签订合同
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合同构成文件签订合同。一般经过以下步骤:①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②双方签订合同,如法规规定需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核准或登记的,应办理相关手续。③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投标人退还招标文件约定的设计图纸等资料。2)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签订合同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步骤:①招标人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草签项目协议;②中标人依法组建项目公司,签订有关融资合同,编制上报《项目申请报告》;③政府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并与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司正式签订项目协议;④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2.5 招标投标争议及处理
2.5.1 招标投标常见争议的主要类型
招标投标争议按发生争议的当事主体性质不同可分为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两种类型。招标投标民事争议是招标投标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招标投标行政争议是招标投标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
2.5.2 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表达和解决
(1)表达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表达方式:异议(质疑)、投诉、提起仲裁、举报(检举、控告)、提起民事诉讼以及其他方式。
1)异议(质疑,下同)。异议是指投标人(含利害关系人,下同)认为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下同)、开标过程和评标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和主张权利的行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处理异议和质疑的主体。投标人提出异议(质疑)应注意以下事项:①投标人的异议(质疑)要在法定时间内提出。《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政府采购法》规定: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②异议(质疑)应由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③异议(质疑)应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④异议(质疑)的相对人可以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是其他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⑤异议(质疑)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⑥投标人应该在异议(质疑)书中明确表明提出异议(质疑)的事项、理由及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⑦投标人应该对异议(质疑)中举证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提出的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⑧投标人不能滥用提出异议(质疑)的权利,否则其行为可能构成干扰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而受到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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