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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专业实务考教材重点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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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资格预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使用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实施招标投标的下一步程序。

4)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5)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潜在投标人应严格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编制、签署、装订、密封、标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递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6)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即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不少于成员总数2/3的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组织资格审查。

7)评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写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基本情况和数据表;②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③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④审查程序和时间、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情况说明、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名单;⑤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排序;⑥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8)确认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招标人根据资格审查报告确认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招标人应要求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通知后,以书面方式确认是否参与投标。同时,招标人还应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的书面通知。

5.2 资格审查的要素标准 5.2.1 工程施工投标资格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并已在推广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标准。 1)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2)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项目业主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2) 投标资格能力要素

根据建筑业企业相应资质等级的业务承包范围,结合招标工程的技术管理类型、特征、规模和客观需求,制定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必需的资格能力要素和标准,不得利用非必要的要素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1) 投标申请人资质。申请人应是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及其等级标准的企业法人。招标人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结合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标准、规模,科学合理设定投标申请人应具备的企业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资质和业绩的认定,应以联合体协议书中规定的专业分工为依据。不承担联合体协议书中有关专业工程联合体的成员,其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业绩不作为对联合体相应专业工程的资质和业绩考核的内容;承担联合体协议中同一专业工程的成员,按照其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发包人有权要求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这有利于增强联合体各方的责任感,既要依据联合体协议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又要互相监督协调,保证整体工程项目的合格。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标段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2004〕令第397号)有关规定,建筑业施工企业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工程施工活动。

2) 投标申请人类似项目业绩和能力。类似项目是指与招标项目在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根据申请人完成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质量和数量等评审其是否具有承接招标项目施工的能力。招标人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这些类似项目情况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等资料,但不能要求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类似项目业绩。

规模较大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还应考察其已经承接的正在施工工程的规模和数量,以了解申请人可以调动的剩余施工资源和能力。 3)投标申请人可投入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申请人可投人招标项目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构成和能力,包括项目经理、施工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环保管理以及设备、材料管理的负责人。

应根据招标工程的技术管理要求设定项目技术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技术职务以及已经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条件,项目经理一般应提供工作简历、身份证、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完成类似项目业绩、目前工作岗位、行政或技术职务等身份和工作能力的证明材料。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在“申请人资格要求”(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款)中只对项目经理提出具体要求,而没有对其他人员提出要求,简化了资格预审内容。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可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技术经济负责人等人员提出具体的要求。

4)投标申请人财务状况。反映财务状况的财务会计报告,是会计主体对外提供的反映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的会计报表。根据《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例如,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资格审查时可据此分析和判断申请人的资产规模(注册资产、总资产、净资产)、获利能力、偿债能力(总负债、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5) 投标申请人可投入设备能力。申请人现有的设备能力,以及可投入施工设备的来源、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制造年份、现值、功率、工况、所在地、可到达工地时间等,以评定其是否具有完成招标工程的设备能力。例如,为土石方开挖工程配备的挖、装、运设备,彼此是否匹配,在容量与数量上能否满足规定的施工强度要求等。

6) 其他工程技术管理要素。其他工程技术管理要素主要是投标申请人为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除施工承包人应满足的必要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其他必要的辅助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选择的要素有技术支持体系、专项技术管理要求、分包队伍技术实力、专有安全及检测设备,

其他应急技术方案等。

A.技术支持体系。是指施工承包人组织国家行业或企业技术权威成立的,用于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复杂技术问题的咨询组织机构。 B.专项技术要求。是指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的难点、重点所需要的专有技术、专项措施及专项设备。 C.分包队伍技术实力。是指分包队伍应具备的资质、业绩及能力。

D.专有安全及检测设备。指为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应配备的专有设备。如地下工程施工应配备的防爆设备(预防瓦斯爆炸)、地质超前探测设备等。

E.企业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证书,企业和工程的获奖证书等,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合理选择其作为投标资格条件,但不得以特定的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奖项为条件。

F.其他应急技术预案。是指对遇到紧急事故所准备的紧急处理预案,避免事态的扩大,降低损失。

7) 投标申请人信誉。是指申请人履行合同的信誉情况和银行资信状况。申请人应提供近年经营活动中有无工程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合同争议纠纷引起的诉讼和仲裁案件、违法犯罪行为记录及有关行政处罚等相关情况的声明和证明材料,包括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银行等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的资信状况证明。招标人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一定时期内重大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其中对重大的诉讼和仲裁事件的界定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载明。

8) 投标申请人限制情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施工招标的公平公平公正性,往往对申请人提出一定的限制和回避要求。招标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工程施工的投标人、货物和服务招标,不得存在以下但不限于以下的情形:①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②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并分二阶段实施的除外;③为本标段的监理单位;④为本标段的代建人;⑤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⑥与本标段的监理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⑦与本标段的监理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⑧与本标段的监理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⑨被责令停业的;⑩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最近一定时期内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而被确认和处罚的,招标文件可视有关规定选择情况约定,并明确发生的时限和处罚主体的行政级别。

此外,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存在以下情形的投标人的投标无效:①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②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③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

5.2.2 货物投标资格 (1) 货物投标企业的资格管理

我国现行货物生产企业的行政许可规定主要有: 1) 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制度。

下列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①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②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③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④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⑤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⑥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2)强制性认证制度。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可简称为“3C”标志)。

3)特殊行业的规定。

(2)货物投标资格能力要素:招标人应根据拟采购货物的技术、经济及管理特征和需求,结合货物强制性认证制度和货物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管理制度合理设定货物申请人的资格能力要素和标准,不得利用非许可类和非必要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1) 投标申请人资格和类似项目业绩。这是反映投标申请人资格能力的两个要素:①申请人应具有货物生产经营资格。如果招标采购货物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或者属于强制性认证制度、特殊行业安全生产许可和核准制度的货物产品,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专营产品的货物贸易企业还应具有生产企业授权代理经销资格。②申请人应具有类似项目的一般和专门业绩经验要求:

A.一般业绩经验要求是申请人应满足的最低类似业绩标准,是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已经成功组织供应规模和复杂程度与招标项目类似货物的业绩,并根据采购货物的规模设定申请人近年应具有的类似项目业绩营业额。

B.专门业绩经验是针对招标采购大型、复杂货物,单一申请人难以承担全部制造供应任务的,可允许由2个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或总分包的形式联合供应招标采购货物的全部单元系统货物,此时可以分类设定各单元系统的专门制造和供货业绩经验要求,联合体各成员业绩均应满足各自负责供应单元系统货物所对应的制造和供货分类业绩经验要求。

例如,某水电站机组设备招标采购一个标包主要由水轮机、发电机、计算机监控系统、主阀门四个单元系统设备和部件组成,应对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设定各个单元系统的专门制造和营运业绩经验要求。如某联合体成员分工制造供应水轮机,则可要求其具有设计和制造过N台容量大于或等于招标项目水轮机容量的设备,且已成功运行至少1年以上的业绩。

C.申请人的类似项目业绩是指申请人自己的业绩。申请人不能将与其有隶属或组织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绩作为自己的业绩,尤其是控股公司不能将其子公司的业绩作为自己的业绩,也不能将货物代理销售的业绩作为货物设计制造的业绩。

③ 型式试验和检验报告。对于部分实施技术认证的货物,可以将技术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或检验报告作为投标资格能力因素。 2) 投标申请人拟投入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货物招标需要审查申请人拟投人货物生产和供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资格、能力。对于大型、复杂货物供应一般审查:项目经理、现场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现场安装督导、计算机监控系统主任工程师等。

3) 投标申请人财务状况。申请人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近年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文件表明其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以及已有或通过筹集获得的流动资金、未抵押的实物资产、信贷资金和其他资产,扣除申请人的其他供货合同需要之后,应足以满足招标项目供应高峰时的流动资金要求。

4) 投标申请人拟投人设备状况。制造货物所需生产设备的技术性能状况以及货物生产设备的剩余能力。

5) 联合体与分包。大型、复杂货物招标如允许申请人以联合体或分包形式投标,则应当对联合体和分包商的组成成员设定资格要求。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按照分工满足一般和专门业绩经验要求,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招标项目关键部分的专门业绩,针对联合体其他成员或申请人雇用的专业分包商应指明其联合承担或分包供应货物的清单,并要求其满足专门业绩经验要求。

6) 履约信誉及其他。是指申请人履行合同的信誉情况和银行资信状况。申请人应提供近年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合同争议纠纷引起的诉讼、仲裁、违法行为记录及有关行政处罚等相关情况的声明和证明材料,包括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银行等机构最近出具的资信状况证明;申请人的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类似的质量保证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企业及其完成项目的获奖、荣誉证书等,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合理选择其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7) 申请人限制情形。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参照施工招标限制的情形,进行规定。 5.2.3 服务投标资格 (1) 特许经营融资招标项目

1)投标申请人资格管理。目前,国家对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的申请人没有特别的专项资质管理规定。

2)投标资格能力要素。融资招标项目的申请人应是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资格能力主要是申请人融资、建设、管理的实力和类似项目业绩、经验的要求。证明资格能力因素的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码、税务代码、企业章程以及联合体之间的分工协议、业绩、财务实力、信誉证明材料等。如考虑国外公司参加投标,对其资格因素证明文件的要求应考虑国外政府对企业管理的一般惯例做法和我国政府的规定。

①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业绩是证明申请人是否有能力胜任招标项目的重要因素。申请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越多,一般来说其项目管理经验越丰富。TOT和股权转让项目强调的是申请人的融资、投资和运营经验,而BOT项目还要增加项目设计和建设管理业绩经验的要求。当单一申请人无法满足融资、投资、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等多项业绩经验要求时,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允许联合体成员业绩累计叠加后满足要求;二是允许部分业绩必须满足要求,其他业绩可以选择性响应,如BOT项目,可以要求投资人必须有融资和投资业绩,而建设、运营两项业绩经验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即可。设定类似项目业绩的标准需要注意:第一,申请人已有项目的业绩规模和复杂程度一般应与招标项目接近。例如,10万吨/日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可要求申请人具有8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项目业绩;第二,申请人的业绩指已经完成的或正在实施的项目。为了审查申请人的项目业绩,通常要求其提供项目业绩的详细信息,包括完成项目名称、证明人联系方式、项目地点和规模、项目的投资总额、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投资或建设和开始运营的时间等。

② 财务实力和融资能力。财务实力和融资能力是反映申请人资格能力的关键因素。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一般要求申请人具备筹集项目资本金和贷款的能力。申请人的财务实力主要体现在申请人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等方面。

③ 申请人信誉。招标选定的投资人要与招标人长期合作,为此,招标人对申请人的履约信誉要求较高。反映申请人信誉的因素包括申请人与其他合作伙伴的履约守信情况、违法违规以及法律诉讼记录等情况。目前国内尚未建立统一的企业诚信考核体系。为了评审履约信誉,通常要求申请人自行声明是否曾发生过任何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发生过重大合同违约或被解除协议情况,或财务被冻结,以及近年曾发生的诉讼或仲裁情况等。

(2) 工程设计招标项目

1) 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少数行业设丙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少数行业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设丁级)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需要设置等级)四个序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共包括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分别为: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电子通信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民航、市政、农林、水利、海洋、建筑等行业。其中,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共包括8个专项资质: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2) 工程设计投标资格能力要素。反映工程设计投标申请人资格能力有以下要素。

① 申请人的资格。指申请人应该具有的企业法人资格和从事相应工程设计的资质等级。招标人应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并结合招标项目行业类别、功能性质、标准、规模,科学设定申请人应具备的设计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

② 申请人的类似项目业绩条件。申请人已经完成与招标项目功能、规模、性质等相类似的工程设计项目数量和工程设计质量评定及获奖情况。规模较大项目可以通过考察申请人以往完成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施工服务的工程规模数量和目前已经承接的工程设计项目规模数量,了解申请人可以调动的设计资源和能力。

③ 申请人拟投人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的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结构、资历、业绩状况,包括拟派总规划师、总设计师、总建筑师、总工艺师、总工程师等人员的职业资格、技术职务或职称、工作资历以及完成类似工程设计项目的业绩、获奖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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