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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4)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0-06-24 本文由性子来了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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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未附期限的债权也可以与债务人附期限的债权进行抵销。债务人附期限的债权为计息债权的,计算至抵销之日;其债权为不附利息的债权的,不再扣除利息,视为债权人放弃期限利益。

四十、(抵销的禁止)债权人以下列债权与对债务人的债务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债务人的股东享有的债权与其欠缴公司注册资本的抵销;

(二)债务人的股东享有的债权与其因抽逃出资形成的对债务人债务的抵销; (三)债权人因侵权行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与其享有的债权抵销; (四)债务人的股东人格与债务人混同时互负债务的抵销; (五)劣后债权与对债务人债务的抵销。

四十一、(禁止抵销的撤销及民事责任)对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抵销的情形,管理人不当抵销,其他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管理人不当抵销给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其他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诉讼费用问题)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破产案件受理费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发生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

二、(破产前费用问题)在债务人破产案件受理前,尚未支付的公司清算费用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同意后可列入破产费用;债务人为金融机构的,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但尚未支付的行政处置费用可列入破产费用。

前期的公司清算工作和行政处置工作减轻管理人工作负担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的实际工作确定和调整管理人报酬。

三、(债权人会议费用)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作为破产费用。

为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所必需的会场租赁、材料、通讯等费用应列入破产费用。

四、(执行主体)破产费用的支付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应由管理人执行。

五、(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上述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六、(契税免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因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发生债务人使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债务人免交契税。(另一种意见:此类内容由税务机关规定)

七、(其他诉讼费用)因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产生的由债务人负担的诉讼费用为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一、(外汇债权的申报处理)申报债权为外币结算的,应以破产申请受理日公布的同一币种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债权额。破产财产分配以人民币分配清偿。债权人请求管理人将债权分配额折算为外币给付的,管理人应当协助。

二、(税收、社会保险费等债权的申报处理)社会保险费、国家税收债权,由有关征管机关申报。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务人财务资料及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并记载于债权表。

债务人、征管部门对管理人审查确定的社会保险费、税费数额及其法定利息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刑事罚金、没收财产、行政罚款等刑事或行政惩罚性债权,相关国家机关向管理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管理人应当作为债权申报处理。

三、(附利息债权申报处理)债权人对担保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的,相关担保债权的计息不受债务人破产的影响。

社会保险费、国家税收等债权的滞纳金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算,债权人主张破产受理日前所产生的滞纳金的,应按法定利息计算。

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主张破产受理日前所产生滞纳金超出法定利息的部分,为劣后债权,应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后予以清偿。

四、(职工劳动债权的处理)对债务人拖欠职工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款项,管理人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完成调查,并应当列出详情清单,在债务人公告栏或者其他显著地方进行公示。

职工对前款清单记载的数额及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申请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应当作出不予更正决定,并说明理由。异议职工不服管理人决定的,可以在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确认相关款项(逾期不提起诉讼的视为同意)。

对债务人已收取的就业押金、职工集资款、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费用,以及雇工的劳动报酬,可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及前款规定处理。但有证据证明职工集资款属于营利性投资性质的,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如分配过利润)。(另一种意见:职工集资款分配过利润的,应予以扣除)

五、(劳动仲裁)管理人与主张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款项的人员就该人员是否具有债务人职工身份发生争议,管理人不予以确认的,有关人员应先向劳动主管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其身份及债权额。

管理人或职工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一种意见认为,可由劳动仲裁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六、(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的申报)债务人的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可以在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申报保证债权。债权人不在保证人破产程序申报债权的,保证人的保证义务自其破产程序终结时终止。

保证债权未到期的,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且负一般责任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份额向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七、(债务人、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的申报)债务人、保证人同时破产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保证人申报全额保证债权。

保证人提供的为一般保证,如债权人先获得债务人清偿的,应根据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保证人的债权额;如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后,按保证人实际应承担保证责任范围支付。

保证人提供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如债权人先获得债务人清偿的,应根据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保证人的债权额;如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而后债权人仍可以以债务全额向债务人求偿,但债权人获得的超过债务数额的清偿部分,应交付给保证人,以实现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

在债权人已向债务人全额申报债权的情况下,负一般责任的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代位追偿权。

八、(债权申报的登记审查)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所有债权申报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进行实质审查,以确定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

管理人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分别编制应予确认债权的债权表和不应予确认债权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供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查阅。

九、(债权异议诉讼程序)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债权人对本人债权的记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视同补充申报债权,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前,

异议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享受任何权利。其他债权人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而该债权有担保人的,应将审查情况告知担保人。担保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以更正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日起至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异议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视为同意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确认意见。 十、(有名债权的审查处理)管理人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记载于应予确认债权的债权表。管理人不予确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债权人可申请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责令管理人予以确认。因管理人不确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该债权人请求管理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在债权审查过程中,管理人发现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有错误,或者有证据证实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管理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撤销生效法律文书,重新确定债权;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对仲裁裁决、公证文书裁定不予承认。但在进入再审、不予承认程序前,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不受影响。

十一、(债权确认诉讼类型1:债务人起诉)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作为原告,将受到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如有其他异议人作为第三人。由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如债务人治理结构无法运行的,债务人的股东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债务人提起诉讼的,相关诉讼费用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清偿。

十二、(债权确认诉讼类型2:债权人起诉)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债权人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将债务人列为被告,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诉讼。如有其他异议人否认其债权的,可将其他异议人作为第三人。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异议债权人可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债务人、受到异议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如存在多个异议债权人,可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不同异议债权人对同一债权先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合并审理。

十三、(债权确认诉讼释明权)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权人已提起给付之诉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当事人拒不变更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十四、(破产和解)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可以在不违反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确认债权债务或者进行调解。

债权人因管理人在诉讼中确认债权债务而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未决债权的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其债权额。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表面审查,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裁定确定申请人的临时债权额。人民法院认为不能确定申请人的临时债权额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职工和工会的代表,由债务人职工大会和工会推选产生,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三人)。

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可以就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事项发表意见,不参与表决。

三、(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会议推选,从具有表决权的适当人选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为单位的,应指派固定的代表人员负责履行职责。代表人员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更换。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后,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

债权人会议主席和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指令履行职责,如不正确履行职责、妨碍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告诫、罚款,或者要求债权人会议重新推选。

四、(债权人会议表决方式)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债权人在表决相关事项时放弃投票表决的视为反对。管理人应当根据表决的赞成和反对票协助债权人会议主席和债权人委员会形成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另一种意见:债权人在表决相关事项时,没有明确投票反对的视为同意。

如因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出席人数与代表的债权总额不足,债权人会议所表决的事项无法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通过的,可以提交人民法院裁定是否通过。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撤销)债权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作出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后的三天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申请期限自通知时起算。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的,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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