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案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销案资产的清理和追索情况; (三)销案资产的销案依据; (四)销案资产的销案程序;
(五)销案资产损失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责 任
第三十条 各单位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单位以及同级财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遵循本暂行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程序,擅自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销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账销案存资产的损失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因内部管理原因致使单位又产生新的同类资产损失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者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单位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有关资料和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单位以及同级财政部门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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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理过程中进行私下交易、从中获利的;
(二)将账销案存资产恶意低价出售或无偿被其他单位、个人占有的;
(三)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变现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或私分、侵占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规定或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账销案存资产清理情况表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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