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绩效?2006?2819号
关于下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清查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为,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避免资产清查的“前清后乱”情况的发生,促进账销案存资产的回收、盘活不良资产,根据国家和北京市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财政 资产清查 账销案存 规定 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06年12月15日印发 打字人:张妮 校对人:丁霞
共印300份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账销案存资产的清理回收,盘活不良资产,根据国家和北京市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各单位通过资产清查确认核准作为资产损失并进行财务核销,或今后日常管理过程中按有关规定确认作为资产损失并进行财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进行专项管理的资产。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并且不能给单位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第五条 账销案存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组成部分。各单位应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组织进行专项管理,积极清理追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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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负领导责任,单位负责清理与追索账销案存资产的相关部门对追索及销案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单位财务、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销案工作负监督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本单位内部各部门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一) 财务部门:
1.负责制定账销案存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的财务备查账簿,记录账销案存资产的财务核销、追索回收、销案等情况,并保存有关的档案;
3.负责回收资金的入账、核算;
4.向上级主管单位和本单位领导报告账销案存资产管理的有关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5.协助管理部门做好账销案存资产的清理追索工作。 (二) 管理部门:
1.负责建立本部门管理范围内账销案存资产的备查账簿,并与财务部门的财务备查账簿记录核对一致;负责保存有关档案;
2.负责相关账销案存资产的清理追索工作,及时将回收的资金及其它资产交有关部门处理;
3.协助财务部门向上级主管单位和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账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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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存资产管理的有关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账销案存资产的范围与存案要求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以及日常工作过程中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甄别分类,除在核销时已达到本规定第五章规定的条件、可以销案的资产外,其他资产都应当按照规定作为账销案存资产管理。
第九条 账销案存资产包括债权性资产、投资性资产及实物性资产。
(一)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款项、暂付款项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
(二)投资性资产包括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三)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材料)、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备查账簿,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备查账簿的设置可参照会计账簿进行。具体可参照以下三个层次设置:
(一) 按照债权性、投资性、实物性资产设置三类资产的备查总账。
(二)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对三类资产的划分,进一步设置二级分类备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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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按照每一类资产的具体情况,设置明细备查账。 第十二条 管理(或业务)备查账簿可根据实际管理的需要设置。
视具体情况,在确保记录完整、准确的前提下,某些资产的管理备查账和财务明细备查账可以相互替代。
第十三条 管理(或业务)备查账与财务备查账之间,以及财务备查总账、二级备查账与明细备查账之间,应当定期核对。
第十四条 备查账簿的记录要求:
(一) 经批准核销资产损失时,除进行正常的会计处理外,凡不符合销案条件的,应当根据核销损失的有关依据,同时在备查账簿上记录账销案存资产的增加;
(二) 通过清理收回现金或其他资产时,除及时进行正常的会计处理、登记会计账簿外,应当根据收回资产的有关依据,同时在备查账簿上记录账销案存资产的减少;
(三) 按本规定第五章规定,对账销案存资产作销案处理时,应当根据有关销案依据,在备查账簿上记录账销案存资产的注销。
第十五条 备查账簿及其他资料应当建立专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妥善管理。
与账销案存资产增加、减少有关的合同、协议、发票、单证、司法文书等原始资料,已按照财务工作程序作为原始会计凭证管理的,应当在备查账簿上标示索引、注明归档情况;不需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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