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对边挪边还的挪用公款数额之认定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0-06-26 本文由撞进先生怀里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对边挪边还的挪用公款数额之认定

[摘要]数额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刑事立法远未达到罪刑关系精确化的程度,就经济犯罪来说,罪与刑只能形成一种大致上等量等值的对应关系,即“粗略”或“经验”的罪刑均衡。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及计算规定比较笼统,实践操作中有许多复杂的情况,尤其是“边挪边还”的数额计算更值得研究。

[关键词]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边挪边还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有三种具体行为方式,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都涉及到“数额较大”问题。数额,即一定的数值与数量,所谓“以数额治罪”,是指立法者在法律上将一定的数值、数量作为某些犯罪的定罪量刑依据。 挪用公款罪中规定的数额是经济利益或者说财产利益的数额,将价值数额与其他情节一并作为构成要件的类型。现行刑法对于其“数额较大”标准问题上并没有与贪污罪等一样在立法条款中直接加以规定,而是采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实践中以多次挪用情况中的“边挪边还”即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的情形最为复杂,笔者想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它的计算问题。

一、司法解释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的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规定本身比较笼统宽泛,加上挪用公款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实践中运用时分歧较大。

对于此条较简单的司法解释规定,有一部分学者持肯定态度,认为其合理之处在于挪用公款罪实质上是侵犯公款使用权的行为,行为人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公款使用权并未受到新的侵害,因为后次挪用的公款又归还了单位,此时公款仍归单位占有,挪用行为所侵犯的公款数额,只能是行为人实际使用的那部分; 还有学者认为:在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的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多次挪用公款,但其实际占用的公款只是最后未还的公款,其多次挪用公款虽可作为情节予以考虑,但数额只能是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挪用时间从挪用公款构成犯罪之日起计算。

相比肯定意见,反对的意见更多。有学者认为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会得出非

搜索“diyifanwen.net”或“第一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资格考试认证对边挪边还的挪用公款数额之认定 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对边挪边还的挪用公款数额之认定 .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wenku/1103731.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相关推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8-2022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