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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对报建中常见设计难点的解读 (5)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0-06-26 本文由浅妖晴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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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部与其最近窗、洞口边缘之间的连线距离,均不应小于4.0m;若该设计尺寸欲小于4.Om,则应事先取得本地消防审批部门的书面认可意见。

【报建疑难问题64】住宅设计中,公共走道净宽或侯梯厅深度怎么理解?

解析:《住宅建筑规范》 “走廊和公共部分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住宅设计规范》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要求:所有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小于1.80m。上述的“净宽”或“深度”,都是指工程施工完毕后所实际测量的建筑完成面的净空尺寸。但目前尚有个别设计人员,未充分重视上述条款,一味屈从于建设单位意志,过分压缩公摊面积,片面追求户内面积实用率,从而在设计中,不考虑建筑装饰面层自身厚度,或者直接以结构尺寸代替建筑尺寸,致使实际竣工后的候梯厅深度或公共走道净宽尺寸等,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甚至无法交付验收和使用。

【报建疑难问题6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的“专用疏散楼梯”是何含义?高层住宅楼梯可否认为是“专用疏散楼梯”,而将踏步取值250mmX180mm? 解析:

①、何谓“专用疏散楼梯”,现行国家规范无明确解释。一般可认为,它往往是为了满足消防规范而必须设置的第二安全出口,且通常是在防火疏散或其他突发情况下才不得不使用的楼梯。其位置一般不在主要交通流线上(假想把它去掉,也不致太多影响平时的日常交通)。

②、高层住宅楼梯踏步不应取值250mmX180mm。理由如下:只要在平时一直正常启用、并且无法控制其使用者类别的楼梯,就与“普通疏散楼梯”无根本区别,因此就不能算为“专用疏散楼梯”。就此而言,高层住宅普通楼梯不能算作“专用疏散楼梯”。此时设计应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第5.2.3条(强条):“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

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第4.1.3条(强条)也有同样规定。

【报建疑难问题66】如何理解《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900mm时,应有防护措施”?

解析:《住宅设计规范》是针对“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低窗台”而言的。如外窗窗台距地面净高较低,则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故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m,而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根据上述第3.9.1条条文解释,距楼(地)面0.45m以下的、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台面、横栏杆等应视为“可踏面”。《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10.3条的注2也明确规定“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报建疑难问题67】《住宅建筑规范》第5.1.5条要求窗台低于0.90m时应设防护措施。但本条要求是写在5.1节的“套内空间”里,而在5.2节的“公共部分”就无此要求。那么,住宅公共电梯厅的窗台高,是否可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10.3条第4款执行,即做到0.80m高呢?

解析:《通则》中的“0.8m”已明确标明不针对住宅。详述如下:虽然《通则》规定“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从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但其第6.10.3条第4款条文解释,已经明确把“住宅”单独划分出来。原文摘录如下“第4款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住宅为0.90m)时(窗台外无阳台、平台、走廊等),应采取防护措施,并确保从楼地面起计算的0.80m(住宅为0.90m)防护高度”。

【报建疑难问题68】《住宅建筑规范》第5.2.4条“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安全措施”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当首层为架空层时,凡是人员可以通行的部位,是否都要满足上述规定? 解析:

①、“安全措施”应保证高空坠物不会伤及行人,构件应有一定的强度。如设置雨罩等。 ②、当其上方为阳台、外廊或开敞楼梯平台时,架空层凡是用于人员通行的部位,都应满足上述要求。具体设计时,也可通过设置绿化道路等措施,引导人员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通行。

【报建疑难问题69】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临空栏杆下方,若有宽度小于0.22m或高度大于0.45m的凸出反沿时,尽管不是可踏面,但属于易攀登。此时的栏杆高度从哪算起为合适?

解析:《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O.l1m”。参照上述规定,虽然“可踏面”和“易攀登”在字面上具有不同含义,但从确保安全考虑,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含住宅)的栏杆高度,还是从实际的易攀登面(尽管可能不属“可踏面”)算起较为合适。

【报建疑难问题70】《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8.2-6条“……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m/s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规定,自动扶梯倾斜角不应>30°。如何处理?

解析:关于自动扶梯倾斜角大小的报建疑难问题,商店建筑应优先执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其他民用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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