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答卷中均称其使用的天然气原料完全为非关联采购,而且没有证据表明沙特应诉公司提交的生产成本数据不能合理反映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接受沙特应诉公司报告的包括天然气采购价格在内的生产成本数据。
(三)产业损害调查程序。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6月24日发出《关于参加甲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192号)。2009年7月14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有效登记材料10份,分别为国内生产者河北凯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国内进口经营者塞拉尼斯(南京)化工有限公司,国外生产者沙特基础工业公司、沙特国际甲醇公司、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纳闽岛甲醇公司、印度尼西亚东加里曼丹甲醇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梅赛尼斯新西兰有限公司,国外出口经营者梅赛尼斯亚太有限责任公司,国外生产者行业组织甲醇协会,被调查产品原产国政府代表沙特阿拉伯商工部。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登记申请。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9年7月13日,调查机关成立甲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甲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
11
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208号)。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7月14日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进口经营者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09]209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09]210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09]211号)。
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合格的调查问卷答卷42份,分别为国内生产者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兖矿鲁南化肥厂、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平煤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陕西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泸天化绿源醇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煤龙化哈尔滨煤化工有限公司、山西兰花丹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正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临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海石油建滔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久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山西天泽煤化工
12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山东明水化工有限公司、中海石油天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神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化公司和河北凯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34份,其中山西兰花丹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申请人山西丹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结构变动经变更登记后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国内进口经营者塞拉尼斯(南京)化工有限公司和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3份;国外生产者沙特基础工业公司、沙特国际甲醇公司、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纳闽岛甲醇公司、印度尼西亚东加里曼丹甲醇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梅赛尼斯新西兰有限公司和国外出口经营者梅赛尼斯亚太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5份,其中国外生产者梅赛尼斯新西兰有限公司和国外出口经营者梅赛尼斯亚太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提交了1份答卷。
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10年2月2日,调查机关收到沙特基础工业公司按要求提
13
交的《关于进口甲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的补充、修正材料》。2010年2月8日,调查机关收到部分国内生产者提交的《甲醇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补充、修改及说明》。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听取了利害关系方就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有关事项的意见陈述,并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接收了利害关系方就陈述内容提交的书面材料。
2009年7月2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和支持申请企业提交的《关于召开甲醇反倾销案国内生产企业陈述会的申请》。2009年7月29日,调查机关应其申请召开了甲醇反倾销案国内生产企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和支持申请企业就本案背景情况、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主要理由及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意见陈述。会后,申请人和支持申请企业就陈述内容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甲醇反倾销案国内生产企业意见陈述会汇报材料》。
2009年9月17日,调查机关收到国内进口经营者塞拉尼斯(南京)化工有限公司提交的向调查机关陈述意见的书面申请。2009年9月22日,调查机关听取了该公司的意见陈述。2009年10月26日,塞拉尼斯(南京)化工有限公司就陈述内容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塞拉尼斯公司意见书》。
14
2009年12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国外出口经营者梅赛尼斯亚太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向调查机关陈述意见的书面申请。2009年12月16日,调查机关听取了该公司的意见陈述。陈述内容与梅赛尼斯新西兰有限公司此前提交的《甲醇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意见书》基本相同。
2009年11月20日,调查机关收到国外生产者行业组织甲醇协会提交的向调查机关陈述意见的书面申请。2009年12月17日,调查机关听取了甲醇协会的意见陈述。陈述内容与该协会此前提交的《甲醇反倾销案关于考量公共利益的建议》基本相同。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接收了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
2009年7月14日,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期间内,调查机关收到沙特基础工业公司提交的《关于进口甲醇反倾销案上海焦化、兖矿鲁南、重庆建滔、久泰能源等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资格的评论意见》。
2009年9月21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关于进口甲醇反倾销案上海焦化、兖矿鲁南、重庆建滔、久泰能源等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资格的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
15
搜索“diyifanwen.net”或“第一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教学研究甲醇反倾销10, 25全文 (3)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