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开展虫霉和破损情况检查,发现虫霉和破损现象应及时处理。
(二)档案安全管理
档案馆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严密的制度措施,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进库严禁携带火种,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重要档案库房、柜架应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人员出入库房应登记。库房管理员调整时,应对档案进行清点交接。
档案出入库应建立登记台账。利用工作中调还档案应进行交接登记。调出利用的档案必须当天归还入库。
馆藏重要珍贵档案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清点。
馆藏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出馆。因特殊需要必须出馆时,应经局(馆)长签批。
(三)档案抢救
档案馆要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档案抢救工作,及时对积存零散档案进行整理;对破损档案进行抢救;对重要珍贵档案进行保护。
对于出现破损的档案,应进行系统评估,根据档案的价值和破损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抢救方案,分别采用修裱加固、纸张去酸、清除污染、字迹恢复、信息迁移、技术复制等方法进行抢救。
对于暂时不具备修复条件的重要珍贵破损档案,应原样封存,采用专盒、专柜、专库存放,采用先进的保管技术和条件加以保护。
(四)全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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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档案应按全宗建立全宗卷,记录全宗的历史背景与管理状况。全宗卷的建立和管理应符合《全宗卷规范》(DA/T 12)的规定。内容主要包括档案工作制度及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新技术运用、档案工作检查、档案收进移出情况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全宗卷文件材料按类别集中,按时间顺序排列。
档案馆可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对全宗群建立联合全宗卷,保存按全宗群组织开展档案整理、鉴定、抢救、数字化等工作的计划、方案、总结、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七、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一)档案鉴定
1、鉴定工作类型。馆藏档案鉴定工作,主要包括划分保管期限鉴定、到期档案存毁鉴定、开放档案鉴定、档案等级鉴定和档案真伪鉴定等。
2、鉴定人员资格。承担馆藏档案技术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有三年以上从事档案业务指导或档案保管工作的经历并具有馆员以上档案专业职称。
聘请的档案真伪鉴定人员,应有相关专业机构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
3、鉴定工作标准。
(1)划分保管期限和确定档案存毁鉴定,按《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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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专业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结合立档单位档案“三合一”制度执行。
(2)开放档案鉴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3)划分档案等级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档案真伪鉴定,根据档案的载体、内容与形式特征,采用技术检测和专家评估的方法进行鉴定。
4、鉴定工作程序与方法。
(1)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鉴定小组由档案馆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2)制定档案鉴定工作方案。
(3)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小组采用直接鉴定方法进行基础鉴定。鉴定小组负责人采用间接鉴定结合抽样审查方法进行审核鉴定。
(4)编制鉴定工作报告及鉴定目录。鉴定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鉴定工作的组织、依据和方法;被鉴定档案的背景、内容和数量;鉴定结果等。
(5)必要时,征求档案形成单位意见,组织专家审核。 (6)审批。鉴定结果由副馆长审核,馆长审批。 (二)档案销毁
销毁档案应当慎重。1966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档案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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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上不销毁。对1967年以后形成的失去保存价值确需销毁的档案,应编制鉴定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格式见附件3),经档案馆馆长批准后指派专人监销。
销毁档案应采用不可逆方式彻底摧毁档案。纸质档案应化为纸浆;电子档案应进行完全格式化处理并摧毁存储介质。
八、档案的统计
(一)统计表账。档案馆应按时填报《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并建立全宗名册、馆藏数量、档案破损与抢救、档案数字化、档案利用、档案开放、编研成果、机关档案年度归档情况等统计台账。
(二)统计分析。对档案馆统计数据发展变化情况进行绝对数、相对数、平均数比较分析,找出变化规律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
九、档案的利用
档案馆应创造条件,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应当遵守《档案法》、《保密法》及《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利用设施与人员
档案馆应设立专门的阅档室,配臵便民服务设施,配备机读或手工检索工具以及档案馆指南。
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熟悉馆藏情况,了解社会需求,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档案开放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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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开放的范围与审批。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重大利益和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
档案馆开放档案,应报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应经鉴定,并报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列入控制使用范围。
2、档案开放的技术要求。开放档案经过鉴定,在档案实体和目录上做出开放与控制使用标记;完成破损档案的抢救;发布开放档案信息并在档案信息网站上公布开放档案目录。
提供计算机查阅开放档案的,应当建立独立的开放档案数据库,按国家规定对档案数据库设臵“开放”与“控制”利用权限及不同的访问密码。
3、公布档案的审批与形式。档案馆公布本级权限内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必要时须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公布的档案应在公众媒体或公开场所公告信息。
档案馆向社会首次公布档案全文、部分原文、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可采取下列形式: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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