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等相关材料。严禁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套取或骗取新农合资金。
第十条 参合患者的门诊记录、住院病历等必须清晰、准确、完整、规范,并妥善保管备查;门诊处方至少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15年,处方和病历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诊疗规定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对参合患者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实行首诊负责制。参合患者门诊或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时,接诊医务人员必须确认患者身份,认真审核合作医疗证、身份证等,门诊要在处方上注明是否参合,住院要详细填写《住院登记表》,并注明有无其它保险。严禁诱导参合患者不按新农合病人就诊程序就医。
第十二条 对同时参加其它保险的参合患者,一律按照新农合病人就诊程序就医。
第十三条 参合患者的入院登记信息必须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上传。对外伤病人(符合报销范围)、各种中毒病人必须在12小时内上传信息,同时,要求所在村街、乡镇街道、派出所或交通队出具相关证明,并填写“新农合意外住院病因情况说明表”。
第十四条 参合患者门、急诊就诊,经诊察需要住院治疗的,本次门急诊费用(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所发生费用不包括中途在本院之外其他医院的检查治疗等一切费用)纳入住院管理。经诊察需要转院治疗的,所发生的费用(时间不能超过48小时)并入双向转诊起付线。
第十五条 参合患者因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未办理住院手续的,医疗机构应提供详细的抢救记录、医疗费用清单和门急诊诊断证明等相关医疗文件,纳入住院管理。
第十六条 参合患者治疗、用药等网上信息不得随意编造、更改。
第十七条 在确认参合患者病变部位或病情变化时,应充分利用参合患者在其他医院所做检查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十八条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高值医用耗材使用要合理,严格掌握适应症。使用自费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征得参合患者或家属的同意,签订自费项目协议书,并经科主任和主管院长签字(本费用不计入平均费用之内)。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不低于70%,参合患者平均检查费用不得超过平均住院费用的20%。
第十九条 制定严格合理的转诊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参合患者病情合理进行转诊,一级医院接收重症病人,若无收治能力必须及时转诊上一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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