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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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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7-10-19 14:21 稿源: 编辑: 佚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武清区域内所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 执业规定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常规,认真落实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管理规定,并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签订服务承诺书,切实履行好承诺内容。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显要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内容包括:

(一)本机构服务公约、便民措施;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常用药品目录、常用诊疗目录及收费标准;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包干收费标准;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就诊流程、住院须知等;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报销政策等;

(六)按规定定期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就医报销等信息。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限定最高平均住院费用政策。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单病种费用包干政策,医药费用超出包干部分不予报销,是医院责任的,超出部分由医疗单位负担。参合患者确有并存疾病或并发症的须经患者或家属及科主任、主管院长签字证明。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限定平均住院天数,二级医院不超过12天,一级医院不超过7天。

第八条 除急、危、重症参合患者外,出院后5天之内再次住院的,视为一次住院。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如实为参合患者提供处方、统一收费凭据、每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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