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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1-04-05 本文由雨润静荷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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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级医院接收的病人病情稳定后必须视病情及时转到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转诊患者住院登记信息要在24小时内进行上传。

第四章 用药规定

第二十条 定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严格按照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事委员会规定的进药渠道采购新农合药品,保障临床用药需求。采购药品要以传真(书面)形式报送购药计划,严禁通过其他渠道购销新农合药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按照《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医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使用药品,严禁采购和销售《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用药目录》合理用药,对购入、销售、库存的药品实行金额与数量双重管理,《用药目录》内药品实行全区统一零售价。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对医疗单位药品购、销、存、使用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参合患者自费药品费用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5%,自费医药费用不得超过总费用的10%(癌症病人自带治疗方案不愿更改的除外),且自费用药和治疗必须经患者本人或家属与科主任及主管院长签字。严禁引导住院参合患者到医院门诊或院外买药。

第二十三条 参合患者出院带药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门诊处方用药量按照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规定

第二十四条 按照《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标准》,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每季度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考核兑现。对实行垫付资金单位,经核查不符合规定的诊疗行为,直接从垫付资金中扣除,对未实行垫付资金单位,经核查不符合规定的诊疗行为,局直属单位从经费中扣除,乡镇卫生院实行上缴(或与乡镇政府协调从经费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制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不定期深入定点医疗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重点抽查。重点查看参合患者病历、处方、诊断等与上传信息是否相符,检查、治疗和用药是否对症合理等。

第六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参照《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给予全区通报。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第四条、第十条规定的给予全区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参合患者入院信息或转诊信息未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上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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