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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资产为股东债务提供担保是否有效(2)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1-04-05 本文由岛与幕歌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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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告合法权益,特诉请判令信都投资集团偿还贷款1 836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确认抵押权依法成立,长城公司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由被告信都投资集团和信都商城承担。 被告信都投资集团辩称,本案涉及的4笔借款系违规贷款,均是信都投资集团在锦江工行2 000多万元贷款已经逾期的情况下,锦江工行仍不顾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为信都投资集团发放了贷款。这4笔借款合同都明确约定了借款用于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实际其中有3笔是用于偿还原来的逾期借款,有1笔是用于承接借款。这些借款初始发放时就是违规的,并违规办理了展期和续贷。现在信都投资集团已实际处于破产状态,请求驳回原告长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信都商城辩称,第一、借贷双方为转嫁不良贷款偿还风险恶意串通,共同实施欺诈行为骗取担保,所有的借款合同名为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实际却是要么借新还旧,要么承接其他单位的不良贷款进行债务转移,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信都商城对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第二、案件涉及的全部贷款都同时设立了抵押和质押双重担保,同一债权有两个担保物权并存,债权银行已经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信都商城的担保责任应当依法全部予以免除;第三、贷款人违约展期所形成的债权,信都商城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第四、退后一步讲,倘若按照过错责任确定责任,那么最高额抵押合同也明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是无效合同,作为贷款人的银行对于无效抵押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非行使抵押权。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长城公司对被告信都商城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一、锦江工行与信都建设公司签订的4份借款合同和3份展期协议有效,信都集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被告信都商城以借款系以贷还贷、改变了抵押担保约定的借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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