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法理评析】
本案系因以贷还贷的流动借款的最高额抵押法律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最高额合同及抵押协议的效力、被告信都建设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责任、信都商城的担保责任是否能够免除的判定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信都建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合同的效力和债权转让方面的内容。
合同生效需要符合四个构成要件: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确定或者可能,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债权转让是指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债权转让的效力在于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及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转移,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
在本案中,锦江工行与信都建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借款的用途是以贷还贷,被告主张此举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借款合同无效,由于合同内容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被告的辩诉不成立。根据合同的约束力,锦江工行拨付贷款后,信都建设公司就应当按时还本付息,否则构成违约。显然信都建设公司更名为信都投资集团后仍未结清贷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对于“被告信都商城的担保责任是否能够免除”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禁止反言及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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