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 应理顺CSSD的管理体制,使其在院长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4.1.4 应将CSSD纳入本机构的建设规划,使之与本机构的规模、任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将消毒供应工作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4.1.5 鼓励符合要求并有条件医院的CSSD为附近医疗机构提供消毒供应服务。
4.2 消毒供应中心
4.2.1 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消毒隔离、质量管理、监测、设备管理、器械管理(包括外来医疗器械)及职业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2.2 应建立质量管理追溯制度,完善质量控制过程的相关记录,保证供应的物品安全。
4.2.3 应建立与相关科室的联系制度
4.2.3.1 主动了解各科室专业特点、常见的医院感染及原因,掌握专用器械、用品的结构、材质特点和处理要点。
4.2.3.2 对科室关于灭菌物品的意见有调查、有反馈,落实持续改进,并有记录。
5 基本原则
5.1 CSSD的清洗消毒及监测工作应符合WS 310.2和WS 310.3的规定。
5.2 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再处理应符合使用后及时清洗、消毒、灭菌的程序,并符合以下要求:
a)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的皮肤、黏膜、
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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