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接触皮肤、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c)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
械、器具和物品,应执行WS 310.2中规定的处理流程。
6 人员要求
6.1 医院应根据CSSD的工作量及各岗位需求,科学、合理配置具有执业资格的护士、消毒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6.2 CSSD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岗位培训,正确掌握以下知识与技能:
a)各类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洗、消毒、灭菌的知识与技能。 b)相关清洗、消毒、灭菌设备的操作规程。
c)职业安全防护原则和方法。
d)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知识。
6.3 应建立CSSD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根据专业进展,开展培训,更新知识。
7 建筑要求
7.1 基本原则
医院CSSD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应遵循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医院建筑和职业防护的相关要求,进行充分论证。
7.2 基本要求
7.2.1 CSSD宜接近手术室、产房和临床科室,或与手术室有物品直接传递专用通道,不宜建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7.2.2 周围环境应清洁、无污染源,区域相对独立;内部通风、采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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