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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判决的裁判方法论意义下
(二)证明责任判决“肯定说”
1、罗森贝克的“不适用法律规X说”
罗森贝克(Rosenberg)是德国天才的诉讼法学家。他所创立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法律要件分类说”已为我国学者所熟悉,但我们在这里所要讨论的重点不是罗森贝克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实际上,罗森贝克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是以其另一著名的理论“不使用法律规X 说”为前提的。对于本文前述的法律适用难题,罗森贝克是如何解决的呢?罗森贝克认为,解决方案是法官不适用相应的实体法律规X,从而判决其请求权直接依赖于该规X的当事人败诉。“只有当法官对应当得出具备法律规X条件的结果的情况,简言之,对具备法律规X 条件获得了一个积极的心证时,他才会适用该法律规X,也就是说,他才可能确认法律规X 的效力已经发生,因此,不仅当法官对不具备此等条件形成心证时不适用该法律规X,而且当法官对是否具备这样的条件存疑时,也不会适用该法律规X。”这就是作为罗森贝克整个证明责任理论的基础的“不适用法律规X说”。
罗森贝克的理论与莱昂哈特的“证明说”相比有着显著的不同:首先,罗森贝克承认真伪不明不可避免;其次,罗森贝克认为真伪不明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难题,应当通过证明责任判决来克服。但是,罗森贝克提出的解决方案仅仅是,当事实出现真伪不明时不适用实体法律规X。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事实“真伪不明”与“被证伪”的情况下一样,法官都将不适用相应的实体法律规X,从而与莱昂哈特的“证明说”的结论不谋而合了。罗森贝克的这一观点授人以口实,因为这让别的学者认为它的观点是自相矛盾的——因为,罗森贝克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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