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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真伪不明时在实体法规X下进行法律推理是不可能的,如果不借助于法律适用的辅助手段的话。因此,它提出了一种“辅助规X”的设想。
普维庭把这种辅助规X称为“操作规则”。“操作规则”既不同于罗森贝克理论中不适用的“实体法律规X”,又不同于莱波尔特的理论中既能拟制事实的真伪、又能分配证明责任的“证明责任规X”。普维庭所指的“操作规则”的内容,只是对某个待适用的法律要件事实的“真”或“伪”的虚拟,而具体的是虚拟成真、还是虚拟成伪,取决于具体情形下的证明责任分配(普维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依然采用的是罗森贝克的“规X说”)。正如他本人所描绘的那样,“需要强调的是,按照具体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同有时是肯定的虚拟,有时是否定的虚拟,这就意味着,法官可以借助于这个虚拟来判决,就好像一个生活事实已经存在或不存在一样。”
(三)关于证明责任判决理论的评述
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我国学者研究证明责任理论的思路是“当事人本位”的。我国大多数学者只关心真伪不明时败诉后果的承担问题,很少有人关心当事人承担的败诉后果承担的来源问题,即证明责任判决的作出过程问题。真伪不明发生时,当事人败诉了,当事人败诉了是因为法院作出了对其不利的判决,但法院的判决是如何作出的?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是如何进行法律推理的?我国证明责任理论不能回答,这也是理论研究没有精细化的一个重要表现。
正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缺乏对问题进行细致的解构,导致我国理论、立法和司法过程中都存在大量的违反证明责任判决基本法理的做法。具体表现如下:
- - 总结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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