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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2017考研专业课复习:清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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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2017考研专业课复习:

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于乾隆五年(1740年)正式颁行天下。在此以前,顺治朝曾颁布过《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朝颁布过《大清律集解》。清朝律典由清初简单地袭用明律,经过近百年时间,几经修订,终至完备成熟,这个过程反映了清朝统治者对于制定一部统一法典的重要性的认识和对于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也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四百余条,附例一千余条。自乾隆年间修订完成后,《大清律例》成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尤其是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对律文之后的附例予以增修。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完全可以说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分考虑了清代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二)《大清会典》

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清政府仿效明代,编制自己的会典,先后出现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在内容上,《大清会典》同样是记载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一直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分别编辑遂成固定体例。会典所载,一般为国家基本制度,少有变动;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中完成。《大清会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完备形态,也是清朝立法上的重要成就。

(三)则例

则例是清朝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保障其正常运转的行政规则。则例为数众多,可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是清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则例自康熙朝开始制定,主要分为两类: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一般则例是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项而定,清朝几乎每个中央主要行政机关都编有则例,如《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理藩院则例》、《钦定台规》等。特别则例是指就各部所管辖的特定事项而制定的行政规章,如《钦定八旗则例》、《兵部督捕则例》等。此外,有些衙门内部还有关于办事、手续章程及官员违制如何处罚的专门则例,如《六部处分则例》、《吏部处分则例》等。则例作为重要法律形式之一,是清朝的一项创造,在国家行政管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二、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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