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定(2004)414号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定(2004)414号
关于调整材料检验试验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4]318号)、《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质[2004]372号)规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鉴于委托方式改变,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所委托的检测机构,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工作内容和计费标准均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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