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为四年,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颁发。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环评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以及环评机构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研究,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形成一批区域性和专业性技术中心。
第六条 国家支持成立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组织开展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建立健全行业内奖惩机制。
第二章 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七条 环评机构应当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资质:
(一)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二)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
(三)受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
(四)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环评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承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资质证书管理等制度。
第九条 甲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且主持编制过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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