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其占有物的动产占有人将该物转让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即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我国《物权法》第106 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将其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以及他物权的取得。该条将动产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合并在一起做出规定,从而简化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物权法》实施以来,该制度对于确认产权的归属、规范物权的变动、保护交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都会发生物权的变动,但是,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也就决定了二者的善意取得的适用要件存在区别。既有的研究大多围绕动产的善意取得展开,而对不动产善意取得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本文拟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构成要件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无权处分内涵的界定
《物权法》第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尽管该条中没有明确将“无权处分”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列举出来,但由于该条将其作为前提条件,所以,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
一般认为,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的财产。换言之,即权利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所谓处分,从最广义上来理解,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无权处分中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即通过买卖、赠与、抵押等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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