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正式证书两年后,达到行业分级 标准高一级条件时,可申请高一级别的临时证书,承担高一级别的勘察设 计业务。在其承担项目数量达到升级规定的条件后,由发证部门核发正式 证书。申请高一级别临时证书和核定正式证书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办理 。
第十八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申请资质证书,必须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章名】 第四章 资质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对持证单位的资质实行资质年检制度;对不具备条件的,应报原发证 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收回其证书。当由乙级降为丙级或丁级时,应由原 发证部门通知单位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发证。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发生分立或合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如需申请 资质证书,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程序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资格许可 证件,只限于本单位使用。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严禁无证勘察设计,严禁转让和挂靠,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图 章、图签,不得私拉外单位人员为其进行勘察设计。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勘察设计业务,需持有《工程勘察证 书》或《工程设计证书》,同时持有《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或《工程 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勘察设计单位,无收费资格证书的,不得在社 会上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勘察设计分支机构 ,应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勘察设计分支机 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只能以原单位名义承接业务提供勘察 设计文件和资料、收取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须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上注明。 凡实行注册制度的专业,须加盖注册设计人员的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只能应聘在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从 事勘察设计业务。外单位聘用,应由原单位出具外聘证明。离退休人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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