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检验管理
第十五条 对运行中或准备投入运行的保护装置及在用电气仪表,应按《继电保护及系统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和有关检验规程进行定期检验和其他各种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需根据季节特点、负荷情况并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合理地安排年度保护装置检验计划,年度检验计划需报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审定后执行。定期检验工作应及时完成并应保证检验质量。
第十七条 检验工作中,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保安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并按符合设备实际安装情况的正确图纸进行现场检验工作;复杂的检验工作事先应制定实施方案及事故预案。
第十八条 检验用仪表的精度等级及技术特性应符合规程要求,所有测试仪表均需有定期检验合格证,以确保检验质量。
第十九条 继电保护检验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工作结束后,试验单位应及时整理并向委托方递交检验报告。
第二十条 当保护装置发生动作后,应及时向技术研发中心汇报,对不正确动作应及时组织进行现场检验。
第五章 新建、改扩建工程设计审核、运行准备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计划与设计部门在编制系统发展规划、系统设计和确定厂(站)、变电所一次接线时,应考虑保护装置的技术性能和条件,听取继电保护专业的意见,使系统规划、设计及接线能全面综合地考虑到一次和二次的问题,以保证系统安全、经济、合理。
第二十二条 新扩建工程设计中,必须从整个系统统筹考虑继电保护相适应的变化,做出安排。系统保护装置设计的选型、配置方案及原理图应符合反措原则,设计部门应事先征求公司技术研发中心专业意见。
第二十三条 新建工程投入时,全部设计并已安装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同时投入,以保证新建工程的安全投产。所需的图纸、参数等,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由工程设计单位尽早提交(一般在投运前三个月),实测参数应由工程施工单位提前送交,以便进行核算,给出正式整定值。
第二十四条 新建工程保护装置的验收应按设计图纸、设计合同和技术说明书、《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按《继电保护检验条例》及有关规程进行调试,按定值通知单进行整定。所有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均应在检验和整定完毕,经组织验收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行。
第二十五条 新安装的保护装置竣工后,其验收主要项目如下:
1.电气设备及线路有关实测参数完整正确。
2.全部保护装置竣工图纸符合实际。
3.装置定值符合整定通知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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