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煤矿(井下开采)危险源:(1)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有可能发生瓦斯燃烧、爆炸、中毒窒息);(2)存在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等,有可能引发伤害事故。
9、化学危险源:引起火灾、爆炸、工业毒害、大气污染、水质污染等危险因素。
10、电气危险源:引起触电、着火、电击、雷击等事故。
11、机械危险源:速度冲击、振动、旋转、切割、刺伤、坠落等形式造成的伤害事故。
12、辐射危险源:有放射源、红外射线源、紫外射线源、无线电辐射源、煤(矽)尘危害等形式造成的伤害事故。
13、其他危险源:主要有噪声、强光、高压气体、高温物体、温度、生物危害等形成的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普查建档及管理责任划分
1、第1、2、3、9类危险源的申报登记,普查建挡及应急预案等由综合科牵头负责,护矿队及各有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
2、第4、5、6、10、11类危险源的申报登记,普查建档及应急预案等由机电科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
3、第7、9、13类危险源的申报登记,普查建档及应急预案等。
4、第8类危险源的申报登记,普查建档及应急预案由项目部(①、②类),矿建部(③类)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
5、第12类危险源的申报登记,普查建档及应急预案等由医院、销售公司等牵头负责,各有关单位,部门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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