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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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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 其它规定

(1) 后冷却器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规定; (2) 储气罐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规定;

(3) 设备的管道连接、阀门设置及附件应符合本规范第4.1.7条规定; (4) 控制系统与运行显示符合本规范第4.1.8-4.1.9条规定。 4.1.15 其它相关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1.10条规定。

III 牙科空气

4.1.16 一般规定

(1) 牙科空气品质应满足本规范第3.0.1规定。 (2) 牙科用空气机组宜设置为独立的系统。

(3) 牙科用空气压缩机可不设备用,当牙床超过5个时压缩机不宜少于两台。 4.1.17 牙科空气机组应符合本规范第4.1.1.4条规定。 4.1.18 牙科空气用压缩机排气压力不应小于0.6MPa。

4.1.19 不少于两台空气压缩机的牙科空气机组,控制系统与运行显示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1)-(5)款及第4.1.9条的规定。

4.1.20 牙科空气与器械空气共用系统时,牙科供气总管处应安装止回阀。 4.1.21 其它规定

(1) 压缩机进气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规定; (2) 储气罐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规定; (3) 储气罐排气侧宜设湿度计及含油量显示装置。

4.1.22 其它相关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1.10条(1)-(4)及(6)款的规定。

4.2 医用氧气供应源

Ⅰ 一般规定

4.2.1 医院应根据医疗需求及医用氧气供应情况,设置医用氧气供应源。 4.2.2 医用氧气供应源应能供给满足本规范3.0.1条规定的医用氧气。

4.2.3 医用氧气供应源由医用氧气气源、止回阀、过滤器、减压装置及压力监视报警装置组成。 4.2.4 医用氧气气源应包括至少三个独立气源,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主气源及备用气源,其每一组均应满足总供氧流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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