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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与被告崔旭信用卡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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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与被告

崔旭信用卡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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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芙民初字第101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57号。

法定代表人毛生北,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占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旭,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以下简称长沙分中心)因与被告崔旭发生信用卡纠纷,于2010年4月19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劲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长松、杨立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占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分中心诉称:崔旭于2008年4月18日向长沙分中心申请信用卡,开卡后崔旭使用信用卡透支,至今已发生欠款本息共计5163.18元(截止2010年4月13日),长沙分中心多次催收,崔旭仍未归还。故长沙分中心起诉请求判令:1、崔旭支付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163.18元(截至2010年4月13日);2、判令崔旭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为了支持其主张,长沙分中心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

1、长沙分中心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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