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与被告
崔旭信用卡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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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芙民初字第101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57号。
法定代表人毛生北,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占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旭,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以下简称长沙分中心)因与被告崔旭发生信用卡纠纷,于2010年4月19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劲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长松、杨立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占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分中心诉称:崔旭于2008年4月18日向长沙分中心申请信用卡,开卡后崔旭使用信用卡透支,至今已发生欠款本息共计5163.18元(截止2010年4月13日),长沙分中心多次催收,崔旭仍未归还。故长沙分中心起诉请求判令:1、崔旭支付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163.18元(截至2010年4月13日);2、判令崔旭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为了支持其主张,长沙分中心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
1、长沙分中心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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