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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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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必须为行政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在莞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等,但不包括“三来一补”企业。“三来一补”企业必须转型为在莞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方可申报完善产权手续。

2、已取得土地权利证书。

3、不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已建房屋,必须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后,方可纳入本次补办产权手续范围)。

二、进一步明晰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工作办公室联系方式

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资料审核组和会审会办组。

三、进一步明晰补办《房地产权证》所需资料

(一)对补办《房地产权证》所需提交的基本资料,变更明确如下: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身份证件原件(经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可退回)及复印件(经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核实无误后,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并加盖镇街工作办公室公章确认)各 2 份。

2、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填报的《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审批总表》(以下简称“《审批总表》”,详见附件 1)和《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通用信息核查表》(详见附件 2)。

3、建筑物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建筑物建成时间证明。

4、建筑物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建筑物权属证明。

5、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经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可退回)及复印件(经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核实无误后,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并加盖镇街工作办公室公章确认)各 2份。

6、镇规划建设办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说明》或市建设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凭证》(详见附件 11)。

7、东莞市已建房屋登记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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