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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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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补办《房地产权证》所需提交的补充资料中,增加如下内容:

1、市城建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中,如已建房屋业主在此次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之前已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各项指标必须与申报项目的现状相符,如不相符,应由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属地镇街规划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获得批准后,再行前往镇街工作办公室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

2、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中,增加1 项资料:《建设工程实地勘测情况记录表》1 份(详见附件 5)。

3、市城建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如已建房屋业主在此次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之前已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项指标与申报项目的现状不相符的,应由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属地镇街规划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获得批准后,再行前往镇街工作办公室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

4、市建设局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其中:

(1)如已建房屋业主在此次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之前已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必须与申报项目的现状相符,如不相符,应由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获得批准后,再行前往镇街工作办公室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

(2)补办《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仅限 2001 年 9 月 1 日后至 2008 年 5 月 28 日期间已建成,且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的房屋适用。

5、市建设局核发的《东莞市房屋安全检查证书》。此条款仅限2001年9月1日前已建成,或2001年9月1日至2008年 5 月 28 日期间建成且无法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说明》的房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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