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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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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变更公安消防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补办方式。其中:

(1)如已建房屋业主在此次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之前已取得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必须与申报项目的现状相符,如不相符,应由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获得批准后,再行前往镇街工作办公室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

(2)仅限以下两类建设工程适用(即除以下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和特殊建设工程外,其他工程只需进行消防备案即可)。

(3)1998 年 9月 1 日前已建成的房屋,如在此次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之前已取得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复查意见书》,同时《复查意见书》与申报项目的现状相符,可凭当时办理的《复查意见书》替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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