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4 配筋砌体不得采用掺盐砂浆法施工。
11 子分部工程验收
11.0.1 砌体工程验收前,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执行的技术标准;
2 原材料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3 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4 混凝土及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单; 5 施工记录;
6 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验收记录; 7 施工质量控制资料;
8 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或修改设计的技术文件; 9 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11.0.2 砌体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对砌体工程的观感质量作出总体评价。
11.0.3 当砌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规定执行。
11.0.4 对有裂缝的砌体应按下列情况进行验收:
1 对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需返修或
加固处理的,待返修或加固满足使用要求后进行二次验收;
2 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予以验收,对明显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
裂缝,应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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