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
作,且不存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因此,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
(二)公司系由成立于1988年4月27日的天津普林电路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
2004年12月31日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三)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
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
(五)公司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
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六)公司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
的公司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票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搜索“diyifanwen.net”或“第一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教学研究竞天公诚律所上市法律意见书(4)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