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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研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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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利。

输、流通和消费等诸多环节,任何一家监管部门都难以单独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责任。在”一个部门管不了”的情况下,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选择了多家部门分段监管的思路。其中,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但是正是因为这种设置,导致了多个部门互相扯皮,推脱监管的现象,因此为消除监管空隙,提高监管效率,我国还必须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监管体系。在《食品安全法》中要求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全国层面的监管议事协调机构。该委员会应着力于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为消除横向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盲区,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并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这样就保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动态性与灵活性。

食品安全责任原则。顾名思义,凡出现了损害结果,对该损害结果负责的所有相关人员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从经济法的角度来说,指的是企业需要承担的经济法责任,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表现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还有负责食品安全的相关行政人员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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