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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正式推广问题解答(第三期)(2)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1-06-01 本文由竹里风生月上门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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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进口托收。该条款同时规定,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问题4:A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造成了进口日期早于付汇日期90天以上。此时,企业报告已经过了进口后30天内报告的报告时间窗口期限,该如何报告?是报远期信用证业务还是海外代付业务?

答:对于进口项下90天以内信用证业务,企业拟通过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造成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天的,企业应当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报告。报告时须按照所涉贸易融资产品的合计期限填写预计付款日期,并根据所涉产品中期限较长的类型来选择报告业务性质。报告日期迟于进口日期30天的,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

问题5: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是否先后应出具两份登记表供银行在开证和进行海外代付业务时审查?

答:C类企业开立信用证前,需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后不允许续作海外代付。

问题6: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手续时,须审核企业提交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并在单证正本上签注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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