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自行向境外付款吗?
答:银行应当在为企业办理进口托收加保付业务前,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
对于上述跨分类监管期的情形,由于企业分类等级下降或被取消名录前,银行已受理保付业务,因此,在进口托收到期支付时,可由企业向境外付款。
问题10:根据规定,B/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如银行收到以B/C类企业为受益人的出口信用证通知,发现信用证包含90天以上(不含)的收汇条款,银行该如何操作?是否能够正常对B/C类企业进行信用证通知?是否需通知企业对信用证付款期限进行修改,使其符合政策规定?是否要在上述条款修改符合政策后才可向开证行寄单?
答:银行收到以B/C类企业为受益人的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信用证通知,首先应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确定该企业分类结果的生效日期,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搜索“diyifanwen.net”或“第一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教学研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正式推广问题解答(第三期)(5)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