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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正式推广问题解答(第三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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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问题11:根据规定,B类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该如何把握时间跨度?对先支后收业务,B类企业办理支出时,并未预知收入时间在90天以后,银行是否可以先为企业办理付汇?如付汇后发现企业收汇日期晚于付汇日期90天以上,收汇业务不得办理,但前期办理的付汇业务是否构成违规?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对于B类企业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支出业务时,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付款和收款日期,判断两者间隔是否超过90天;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可要求企业说明;合同约定或企业说明的时间间隔未超过90天的,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相应转口贸易支出业务。

B类企业应当在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办理相应转口贸易收入的结汇或划转;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发现B类企业转口贸易收入日期与相应支出日期间隔超过90天的,不得办理该笔收汇从待核查账户的结汇或划转手续,并应当及时将该企业转口贸易收支的异常情况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问题12: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是否可凭委托代理协议购汇?

答: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不得购汇。委托方可凭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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