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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会税法第三章消费税法配套资料(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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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的

报缴税。
(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3、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烟丝生产卷烟的税收政策
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包括: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二)税率: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政策
(依据财税【2009】84号)
税 目计量标准税 率征收环节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56% 加
0.003元/支生产环节
(2)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36% 加
0.003元/支生产环节
(3)甲乙卷烟5%批发环节
2.雪茄烟36%生产环节
3.烟丝 30%生产环节
【提示】
1.这里的“条”是指每标准条200支。
2.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每标准条的定额税为0.6元;每标准箱(5万支)150元。
3.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4.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5.本政策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三)考点练习
【例题1.计算题】某烟厂(一般纳税人)2010年4月份销售卷烟100标准箱(每标准箱50000支),每条(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每标准条80元(不含税)。
要求:
(1)计算该烟厂4月份应纳增值税。
(2)计算该烟厂4月份应纳消费税。

【答案】
(1)该烟厂4月份应纳增值税=80×25000×17%=340000(元)
(2)计算该烟厂4月份应纳消费税=100×150+80×25000×56%=1135000元
【提示】
1标准箱=250标准条   
100标准箱=25000标准条

【例题2.计算题】某卷烟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10年9月份销售卷烟100标准条,每标准条售价70元(不含税),该卷烟市场每标准条零售价格为97.2元(含税价),假设该卷烟没有进入烟草交易场所交易、没有调拨价格。
要求:
(1)计算该卷烟厂9月份应纳的消费税;
(2)计算该卷烟厂9月份应纳增值税。
【答案】
(1)应纳消费税=定额税+比例税=100
5;0.6+97.2/(1+35%) ×56%×100=60+4032=4092(元)
【提示】实际售价=70与核定价格=97.2/(1+35%)=72 比较,取较大的。
(2)应纳增值税=70×100×17%=1190(元)
【提示】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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