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准入的公开性原则。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有关行政许
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的外,应当公开。这是透明度原则的体现。透明度原则基本内容是
世贸成员各方应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公开其法律、政策、司法判决
和行政决定,以便世贸成员各方能随时获取相关信息。国内的市场
准入活动当中,也更应当坚持透明度的要求,凡是对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程序、判决等都应当公布,并保证方便可得,
甚至要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杜绝暗箱操作。这是增加行为的可预
期性,减少不确定性,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降低
交易风险和成本,减少交易费用的重要途径。同时为贯彻这一原则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制度:如行政机关要把行政许可
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
材料的目录,以及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机关作
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对于实施
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必须举行听证。对于有数
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尤其是资源开发的许可,原则上要进行公开拍
卖等。
2、市场准入的公平性原则。《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
实施行政许可还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凡是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这是
搜索“diyifanwen.net”或“第一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人文社科行政许可与市场准入关系探析(7)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