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10.1 非居住建筑间距
10.1.1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本章以下条款。
10.1.2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10.1.2的规定。
10.1.3 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本市建设用地实际情况确定。除了10.1.1与10.1.2两条所列以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3.1
10.1.3.2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18米;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
13米;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0米;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6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10.2 非居住建筑退让红线
10.2.1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防灾、通风、绿化和工程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的要求。
10.2.2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距离表 表10.2.2 10.2.3路一侧退后用地红线距离不宜小于12米。
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1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准则
11.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11.1.2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以及分期建设的原则。
11.1.3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考虑对空间资源的保护,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
11.1.4 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11.1.5 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11.2 地下轨道交通设施
11.2.1 轨道交通沿线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和发展引导区,并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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